春節收禮成犯罪,法律規定,超過以下數額的,定為受賄罪

春節收禮成犯罪,法律規定,超過以下數額的,定為受賄罪

春節期間,送禮已經成了一種習俗,也是一種禮儀,有的人一不小心,將送禮變成了賄賂,收禮也成了受賄。那麼,我國法律是如何定義受賄的呢?

《刑法》第385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根據《刑法》和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認定受賄罪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一般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夥同受賄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受賄行為所索取、收受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另外,《解釋》的相關規定將受賄罪的一般起刑點從5000元調至3萬元。

第三,受賄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就可認定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因為索取或者收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的財物,就意味著對方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付出財產上的代價,因而侵犯了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第四,行為人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包括:(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或者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

據此,在具體執紀執法過程中,應注意下列情況下,違紀與違法的界限問題:

一是關於黨員為他人謀利,本人的親屬和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80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該行為違紀與違法的關鍵區別是,黨員本人是否知情。

二是關於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83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該行為違紀與違法的關鍵區別是,對方有沒有具體請託事項。

三是關於違紀與違法行為金額計算問題。一般來講,對多次收受的未處理的違紀金額和違法金額,都按照“累計計算”原則計算,但也略有不同。《解釋》第1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託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併計入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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