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聯合發文:認定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檢察院如果沒指控惡勢力,法院不應主動認定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四個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並回答記者提問。

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就《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解讀時介紹,《意見》共20條,給辦案一線提出更加明確的執法標準。

第一,突出本質特徵,明確惡勢力界限。《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第二,界定惡勢力成員,確保不枉不縱。《意見》強調,認定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

第三,細化認定標準,解決爭議問題。實踐中對於惡勢力團伙的一些特徵,諸如“經常糾集在一起”應當如何把握、“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如何計算、“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如何認定等,存在著認識分歧。《意見》對這些問題逐一釋明,為執法辦案提供了明確依據。

姜偉表示,《意見》明確打擊重點是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對於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同時,《意見》強調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不訴不理的原則,《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指控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認定,可僅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一程序性規定,充分保證了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及時知曉控審內容、有效行使辯護權利。”姜偉強調說。

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要求,《意見》還明確,審理上訴案件時,一審判決未認定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二審不得增加認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可能給被告人帶來的不利後果。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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