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荔浦县修仁镇念村罗某2017年到本县青山镇青山社区大石古租地15亩育砂糖桔苗,2018年2月28日与象州县寺村镇陆老板定果苗时,因大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3月1日挖果苗付款时罗某损失2万元。
今年春天,罗某的果苗到了出售旺季,象州寺村陆老板见自己表兄2月27日从罗某处以3.5元每株的价格购买了5万株果苗,就打电话给罗某预定8万株,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交了8万元订金,3月1日中午交货。
由于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价格,不料由于近日果价有波动,罗某的果苗于3月1日跌到3元每株。3月1日中午12点陆老板依约来拉苗,罗某说以3.5元每株计价,陆某却说以3元每株计价,双方互不相让,争论不休,于是双方到青山司法所,请求司法所主持公道。司法所长接案后,想到不及时处理的话果苗会死掉,于是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及时调处,了解情况后,指出双方均有过错,经过5小时调解,终于达成协议:果苗价格按3.25元每株计价,以罗某少得2万元而结案。
纠纷虽然得以化解,但罗某却深深地悔恨,回想自己一时大意痛心不已,叹惜道:“由于我粗心大意,哪怕是通过微信订合同,也不会损失如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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