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債權對債務人有效嗎?

​ 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債務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向第三人轉讓的。在轉讓債權時,債權人應履行哪些義務呢?通過下面的案例,我們可以一起學習一下。

2009年1月22日、12月21日,劉某分別向張某借款50000元和20000元,共計70000元,並向張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欠張某和萬伍(系人名)捌萬元整,其中包括以前打的伍萬元借條,裡面有萬伍(系人名)壹萬元,12月30日前還款。

期限屆滿,劉某未按約定向張某償還借款。2010年6月29日,張某與邱某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張某將劉某所欠的70000元債權以4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邱某。2010年7月6日,邱某依約支付了轉讓費40000元。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債權對債務人有效嗎?

2011年1月14日,張某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劉某,該債權已經轉讓給邱某。

後因邱某向劉某討要未果,為此邱某委託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歸還邱某借款本金70000元人民幣及利息378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從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26日止);劉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劉某辯稱其欠張某的錢已經還了,還錢時有證人萬伍(系人名)在場,欠條是其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寫的,當時因為此事去過派出所和刑警大隊。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與邱某的債權轉讓行為對劉某是否有效?

李珍律師辯稱:債權人張某將其債權轉讓給原告邱某,並已通知被告劉某,該轉讓應對李某有效。本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7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債權對債務人有效嗎?

​ 關於原告邱某主張的利息,因債權轉讓前原債權債務人並未約定利息,故該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關於被告劉某提出其給張某出具欠條的行為系被脅迫所致的抗辯理由,因未提交證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

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劉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邱某借款70000元;駁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債權對債務人有效嗎?

【律師說法】

李珍律師:本案中債權人張某將其債權轉讓給原告邱某,並已通知被告劉某,該轉讓行為對劉某而言依法有效。劉某主張欠條是受脅迫時出具,因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被法院採信。如果確實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建議及時委託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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