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征地需不需要乡政府签字,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军哥140488171


由于城中村一般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所以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一般都会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进行城市开发建设。那么,对城中村的征地,其所属的乡镇政府有没有权利作为征地主体呢?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二)项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即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是不具有征地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现实中,乡镇政府经常作为征地主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更有甚者,乡镇政府指示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仅通过广播的形式告知镇政府决定征收土地,对如何补偿安置没有书面材料,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吗?当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规定:统一规范建设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平台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向市县级政府、国土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除了向政府和国土部门申请以上信息之外,还可以向规划部门、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申请公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立项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等信息。

被征地农民通过申请振幅信息公开,可以 获得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来判断征地程序是否合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蓝秦说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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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只能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无资格形式相关的职权。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但是必须对下级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你的提问,您可能是指征收决定是否需要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签字,答案是不需要。

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疑问、异议,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行政复议。

二、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负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出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就是指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及一些以拆迁人身份实际负责拆迁补置工作的非营利性机构或部门。在实践中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局、拆近办公室等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拆迁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同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委托组织,房证收实施单位是受委托组织,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星证收决定进行审查,包括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时是否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及时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因日城区改建需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举行了听证。(2)对房征收决定本身内容的实体审查。主要包括:房屋征收决定中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中记载的事项是否存在速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等。(3)在委托征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应当查接受委托的房屋证收实施单位是否具有委托手续,以及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不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三、相关法规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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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老李家住安徽阜阳市的下面一个村子,他在自家宅基地有一处二层小楼,随着城市发展迅猛,房屋拆迁随之而来。拆迁方开始大面积开展拆迁工作,然而只有拆迁公告而已,迟迟未发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开,也未说明房屋拆迁后,如何给予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拆迁方天天来到老李家劝说搬迁,但一提到如何补偿之时,拆迁方以各种口头承诺,此种行为让老实巴交的老李心神不宁,迟迟同意签协议。

老李经常看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文章后,知道了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从中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通过邮寄的方式调取相关拆迁文件,整整一个月未得到回复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委托了我们作为代理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广大老百姓,职能部门此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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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所申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与他房屋有利害关系。依据上述条例属于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职能,必须限期公开。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此条例老李等待1个月,很明显严重超期。

崔鹏的团队进入后,第一步就启动了关于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请求:颖X区人民政府确认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做出答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项目未正式开展,待所有手续办理完后再予以答复。但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即便项目未正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街道办事处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告知老百姓,因此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颖X区人民政府基于此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事处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老李答复。最终老李的权益得到临时的保障。

经过案件的始末,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泄气。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战斗到底,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您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怎么去运用,如何入手而已。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知识领域性非常强,并不是所有律师都会去做,慧眼识人聘请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在此提醒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回复期满之日,我们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城中村改造拆迁与城中村征地拆迁是二𠆤不同的概念,城中村改造拆迁,当地政府说了算,这代表法律〈政策性法律〉,城中村征地拆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公告征地单位,征地用途,与相令单位或住户有无影相,及批准单位,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若没有公开的,你也没有办法的,就是诉讼法院也会不支持你的,这是规则。腐败的规则。


新长征96627236


不需政府签字,


荷花125776198


城中村征地:政府规划计划中首先有这块地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单位允许土地出售改建等,土地使用权由乡政府提供原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乡政府当然要签字,用地性质及属性,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他也左右不了,因为属于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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