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實務】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的問題,首先我認為應該界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不是還屬於勞動關係?

目前,從法律法規和裁判觀點來看,是傾向於認定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4.《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相關案例

1.勞動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 ——張厚俊訴紅旗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勞動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齡後受僱於新單位工作,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法院應認定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為勞動關係。

案號:(2014)鄂宜昌中民三終字第00206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5年第3輯(總第93輯)

2.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仍可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廖玉蘭等與什邡市和成轎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退休只是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法律規定並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條件,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可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

案號: (2015)德民一終字第515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0.29

從法律條文從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對於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終止問題作出了補充規定,即該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然而,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再結合《勞動法》和司法解釋的觀點,我們可以認為

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在認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時,我們就要看勞動者是否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法律法規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

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綜上所述,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所受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應注意,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中未予明確規定,各省規定也不盡相同。通過查詢相關省市規定,共有16個省份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且均屬於禁止性規定,因此,在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注意當地省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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