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壽被罰65萬 存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等違法行為

4月12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對信美人壽作出65萬元行政處罰;對時任董事長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3萬元,對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

信美人壽被罰65萬 存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等違法行為

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信美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通過產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產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向保險消費者傳達“相互保”產品依法合規的錯誤信息,以及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誤導信息。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

當事人:信美人壽保險相互社(以下簡稱信美人壽)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三號院2號樓2層S-223

法定代表人:楊帆

當 事 人:楊帆

身份證號:23010219701028****

職 務:時任信美人壽董事長

住 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當 事 人:曾卓

身份證號:43010319750627****

職 務:時任信美人壽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

住 址:北京市手帕口南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信美人壽涉嫌違法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信美人壽、楊帆和曾卓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信美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通過產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產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向保險消費者傳達“相互保”產品依法合規的錯誤信息,以及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誤導信息。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會議紀要和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信美人壽、楊帆和曾卓向我會提出陳述申辯,申請免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是針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信美人壽理解“相互保”業務的參數調整適用原保監會《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14號)第二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二是針對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信美人壽認為關於產品備案的宣傳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預估第一年參與成員的分攤金額在一兩百元左右是合理的。三是楊帆認為其並非“相互保”項目的分管領導,其作為董事長的職責不包括日常具體的項目經營管理,不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四是曾卓認為其為“相互保”項目的分管領導而非負責人,不應承擔“相互保”業務開展涉嫌違規操作的執行責任。

我會經複核認為:一是“相互保”業務中信美人壽通過產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產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該行為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不適用《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二是“相互保”業務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問題,宣傳產品經過備案是向消費者傳達產品依法合規的錯誤信息;“相互保”採用後付費的方式導致分攤金額存在不確定性,向消費者傳達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信息存在誤導性。三是從檢查調取的會議紀要和調查筆錄看,楊帆牽頭參與了“相互保”項目的重大決策,曾卓作為“相互保”項目的分管領導,均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是信美人壽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4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

二是信美人壽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到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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