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經常被拖欠工資、遇到大項目的,要經常加班加點,卻沒有加班費等補貼、公司不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勞動者遇到這些問題,和公司協商不了後,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但是勞動監察部門並非所有勞動糾紛都會接受,那麼不會受理的勞動投訴有哪些情形?
首先我們來看看不予受理的勞動投訴情形:
1、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3、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受理的勞動投訴案件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勞動者有明確的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怎麼進行勞動投訴?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要在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勞動者投訴時要怎麼做?
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時候,要提供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違法具體行為。此外在投訴時候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也要留下勞動者個人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和勞動監察部門聯繫。
勞動者投訴的案件,勞動監察部門認為受理範圍內,會進行處理。若不屬於投訴的情形,勞動者應該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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