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為什麼無罪?

花兒朵朵150183730


◇這位父親明顯就是過失殺人呀,雖然死去的是他自己的女兒,可是因為受害人是他的女兒,這位父親就有免罪金牌嗎?

對於幼兒園,我認為也有責任,孩子的父母沒有請假,孩子上學卻不及時聯繫孩子的家人,賠償3.2萬我認為合情合理!不過對孩子的父親又有什麼懲罰呢?

這樣的案子在我國每年都有發生,曾經在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一名3歲女童被幼兒園的司機遺忘在了孩子所就讀幼兒園的麵包車內,女童在車內因窒息而死亡。

次日,幼兒園經營者兼司機陳某平、隨車老師謝某芳被湘橋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這一事件與這位父親的作為何其相似!為何司機和隨車老師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這位父親卻······

誰該為這位孩子的死負責?僅僅是幼兒園嗎?那生命也太不值錢了!

國外也有這樣的案例,對於監護人疏忽失職至孩子死亡,大都嚴厲懲處,都並未“網開一面”。

我覺得我們也應該立法:監護人失職致兒童傷亡應承擔刑事責任!


小熙帶你看世界


從目前各個方面在網上公佈的情況來分析,這個4歲女孩在車內9個小時被悶死,的確存在諸多疑點:



第一、4歲的女孩被父親用私家車送到幼兒園門口,正常的情況是車多人多。此時,父親應該是車停下後,隨急就會叫孩子下車。然而,這個家長卻說是在玩手機、打電話。試問:幼兒園門口人多車多,這麼擁堵,允許你家長的車停那麼長時間讓你來打電話、玩手機嗎?真要是如此,後面的車就會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緊開車走的。所以說,這個家長究竟是在玩手機,還是有意不讓小孩下車,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

第二、據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親講,他送女兒到幼兒園後,由於自己打電話就忘了叫女兒下車,緊接著就將車開到附近的修理廠去修車了。在修理廠辦完修理手續後就離開了修理廠。按說,修理廠修車是要檢查車輛狀況的,包括車廂裡面。可是,修車的師傅檢查車廂時,如果女孩真要是遺忘在車裡,難道會發現不了嗎?所以說,這是不是家長做了什麼手腳?或者說女孩根本就不在車裡面?

第三、據媒體的記者反映,當他們去採訪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母時,其神情非常淡定,沒有一點失去女兒後那種悲傷和痛苦的樣子,女孩的母親也沒有一句責怪丈夫不負責任之類的話語,給外人的感覺好像沒有發生什麼事情似的。所以說,這個情況也有質疑之處。

所以,對這些可疑之處,我建議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介入調查,並將這個4歲女孩在9小時裡的真相公佈於眾。如果查實是父母蓄意謀害自己的親生女兒,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還4歲女孩一個公正的權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報》的“光明時評”所說的那樣: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


潤友


雖然孩子父親現在應該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責中,本不該傷口撒鹽。

可實在忍不住還得噴幾句。這個孩子的父親怎麼當的,一點都不稱職。

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門口,接了個電話以為孩子下車了。你自己覺得這樣說的過去嗎,你一沒看到小孩進園,二沒看到老師接到。

你就自認為完成了任務開車就走。別說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沒出事,你這種送法你認為合適嗎?

一路把孩子帶了回去,居然一點都沒發覺,我可不可以認為你開的是大巴車。如果不是,你跟行屍走肉又有何區別。

一個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裡都痛。

你們居然不要臉的要求幼兒園賠償,雖然幼兒園很無辜,但他們出於道義還是賠償了。兩相比較,你越發令人不齒!


東嘮西叨


這個案件目前是雙方和解,幼兒園最後賠償加上3.2萬元,也不存在起訴幼兒園。

如光明日報發表時評文章“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如果僅僅是因為監護人的身份,就可以遊離於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發生呢?

我也是認可該觀點。造成孩子死亡,最悲傷,最痛苦的確實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但是這個結果確是作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不能僅僅以自責了事。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全國至少發生12起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發生在私家車內。

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因為發生學生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校車司機或老師或園長都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責!而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私家車,發生在孩子的家長身上,卻基本沒有被追責。顯然,這不管是在法律適用層面,還是對於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而就在該起事件中,從整個案件來看,作為父親是完全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議應當予以刑事追責,至於因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則依法處理即可。


葉律師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角度很好,類似因為父母的失職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事故中,經常見到孩子的父母追責的,卻很少見到父母因此擔責的。畢竟,在類似的事情裡,父母的責任才是最大的。

1,某小區內,三個孩子在景觀水池內嬉戲玩鬧時觸電身亡。當然,小區物業的責任跑不了。

2,湖南株洲,一名3歲的小男孩從私家車上溜下來,在過馬路時被一輛貨車瞬間碾壓身亡。事發時,男孩的父親卻在自己的車旁邊玩手機,根本沒有發現孩子下了車。當然,貨車車主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孩子游泳時溺亡,媽媽卻在旁邊玩手機。當然,游泳池方面也得承擔賠償責任。

4,父母在某小區高層做裝修,奶奶帶著孩子去送工具,一不留神,孩子從沒有安裝玻璃的窗戶跌落。當然,戶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問題中的案例,父親粗心大意將女兒遺忘,反鎖在車內8個多小時,致其死亡。做父親的顯然有著最主要的責任,可是,他卻向幼兒園索賠,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幼兒園方面賠償3.2萬元。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幼兒園方面的確存在管理失職的責任,就像之前的那些案例一樣,存在責任的都做了賠償,不過,責任最大的孩子監護人到底需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呢?孩子父親的行為算不算過失致人死亡呢?

我們可以先看看法律上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義,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個人理解,這位父親的行為顯然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描述,他就是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將孩子遺留在車裡,鎖門離開,最終導致孩子死亡,顯然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不過,一般這種情況都會被認定為意外事件。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此類悲劇發生,一般孩子的父母都是最心痛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父母知道後果而放任或者疏忽,一般都會按照意外事件來對待,所以很少有父母被追責的。

這裡要講一講國外的案例。

美國法律中規定,監護人必須時時刻刻對兒童安全負責,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不能例外。以前看到過一篇文章,是講紐約一名婦女讓9歲大的女兒在家裡照顧2歲大的兒子,結果兒子突發哮喘病,女兒打電話報了警。等救護車趕到之後,發現孩子已經死亡,警方逮捕了母親,並剝奪了母親對9歲女兒的監護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時候,我們也得用法律來加強父母的責任感。


夜雨如書


幼兒園按照法律何罪有之?這種因為擔心他人的無理取鬧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而妥協讓步的協商賠償。其結果會助長這類無賴的訛詐行為,對整個社會則是一味毒藥!

失女之痛本應得到同情,可是想想你們把自己的女兒生命當兒戲,又覺得你們做父母的十分可憎可恨,你們這種人根本上講就不配為人父母!再看看你們自己責任造成的女兒死亡,不去自責.不去悔罪,而去訛詐本沒有什麼責任的幼兒園,更覺得你們是太過無恥!

建議警方及時立案查處一下,是故意還是過失殺人罪(故意不是沒有可能,因為他們厭惡這個女兒而起殺心),敲詐勒索罪已經是明擺在那兒了,進一步坐實即可。

不要只等著上蒼的懲罰,要給這種人來個現世報!這樣那個無辜可憐的女孩才能瞑目!


乾坤清道夫


能夠上幼兒園的孩子,至少3歲了吧,難道看到自己爸爸離開不會說不會叫嗎?是什麼情況導致孩子沒有發聲,是睡著了還是別的什麼原因?我在想一個家長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將自己3歲以上,能說會唱的孩子遺忘在車裡,而且長達數個小時;或者說會不會是出於某種原因故意將孩子放在車裡,之後忘記或者選擇忘記?在孩子由於自己的過失死亡之後,不是首先自責、痛苦懊悔、生不如死,卻首先想到積極去幼兒園尋找賠償,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正常的人性表現呢?可能我們永遠不能知道真相是什麼,但我們知道,一個人生還沒有真正開始的孩子由於別人的“錯誤”離開了這個世界。我不知道,如果這個孩子泉下有知,會以什麼樣的心態去看待自己曾經的生父。


普彬居士


這幾天一看這新聞,心裡就揪心的痛,才四歲的小孩子,跟我小女兒一樣的年齡,那麼天真那麼可愛,就這樣被不負責任的爸爸給葬送掉了,這爸爸應該負主要的責任,一切的一切只能說明這爸爸估計平時就對孩子的事情不上心,不然怎麼會糊塗到連送孩子去上學都會把孩子給忘記在車上,你既然是去送孩子上學的,那孩子有沒有下車你都不知道嗎?通常的情況下,每個送孩子去上學的父母第一件事就是把孩子安全的交到老師手裡才放心的離開,而你卻因為接了個電話就把孩子給忘記了,這期間還長達那麼多個小時,你的這個電話有這麼重要嗎?竟然比女兒還重要?像這樣不負責任的爸爸,出事估計是遲早的事情,只是可憐了這麼小的孩子!除了心痛還是心痛!!!


痛徹心扉yyy


父親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最終幼兒園和解,3.2萬,科普下,所謂和解可以理解成,即使法律上沒有責任,但是隻要雙方自願,可以達成條件。在金錢給付上,和解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只要一個願意給,一個願意接受就行。

比如本事件中,很明顯幼兒園並沒有過多責任,但是既然是和解,可以理解成一種精神撫慰金。

在說,關於監護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我國,這個罪基本上並沒有實施,大概是考慮到父母失去孩子已經更加難受?

從這個案例引申,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在我國很多類似的案例,比如之前雙胞胎姐妹花,母親沙灘上玩手機,最終孩子溺亡在大海。

還有各種,因為父母疏忽,孩子出車禍的,游泳池溺亡的。

這些行為,其實嚴格來說,都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父母對於年幼的孩子屬於監護人,既然是監護人,照顧保護孩子的安全是應該的責任,而由於自己疏忽導致孩子死亡,當然要理所當然承擔責任。

親情不應該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在我國,不少人潛意識會認為孩子是私人物品。

但是嚴格來說,孩子從出身以後就是獨立的生命個體,比如法律上你可以墮胎,但是出身後,孩子被謀殺就是故意殺人罪,被故意傷害就是故意傷害罪或者虐待罪。

而因為過失,當然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些規定,從沒有說,該罪行父母針對孩子例外。

不過是從情理上,父母最終受到懲處很小。

孩子不是父母私人物品

在這裡,從兩個常見的罪來說明,虐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從虐待罪來說,首先,一般人認為父母責罵甚至毆打孩子是理所當然,在我國有所謂的不打不成才這樣的說法,因此不少人會忽略掉孩子個體感受,想不到虐待這個層次上去。

其次,虐待罪除非重傷或者死亡,屬於親告罪,也就是普通的虐待需要孩子自己起訴自己的父母,但是這對年幼的孩子來說,顯然操作性不高。

第二,從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說,情理上,社會輿論更認同在這樣的不幸事件中,父母是過失者,但是本身也是受害者,這種雙重身份導致了相對寬容的懲處。

這樣的措施某種程度也是為了維護另一種穩定

但監護人該不該遊離在法律之外,當然不應該,但是孩子不是父母私人物品這樣的觀念,可能需要更長時間來引起人們的注意和肯定。


廖彩琳律師


這都能和園方達成和解?我女兒五歲,有時也開車送閨女上學,這位父親,你是有多粗心?

在我的理解中,孩子沒有送到幼兒園或者學校的時候,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應承擔起責任,送到幼兒園或學校後,學校承擔起孩子的監護責任,你沒有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還要怪幼兒園沒有盡責?

家中有上中小班的小朋友家長大多應該知道,一個班,最多三個老師(普通幼兒園)有時候季節交換很多孩子會發燒感冒,而這時候,家長給孩子請假,大多會通過微信群…有些班,30多個孩子,有一天會有十幾個孩子請假,幼兒園老師也要管來的小朋友,尤其中小班的,還有哭的不願意去上幼兒園的!所以我個人覺得,生不下娃別怪床不行,拉不下屎別怪地球引力不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