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法院動“真格”要司法拘留 兩“老賴”趕緊還錢了事

“只要貴院不拍賣我的房子,我願意履行本案的所有債務”。近日,被執行人李某、於某向市一中法院主動繳納了167萬餘元。至此,執行期限長達兩年之久的一起執行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據瞭解,市一中法院受理的田某、陳某申請執行李某、於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義務人李某、於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田某、陳某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市一中法院於2017年10月30日立案恢復執行,執行標的142萬餘元本金及利息。

執行過程中,市一中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李某、於某的兩套房屋,被執行人李某、於某在巴南區法院對本案申請人田某、陳某另案進行起訴,並且對本案案款進行保全凍結,要求法院暫不處置其房產,並以與申請人和解為由,拖延履行債務。

今年2月,本案移送市一中法院執行局實施處進行辦理。合議庭研究決定立即啟動對被執行人查封房屋的司法處置程序。隨後,法官助理劉超約談被執行人李某、於某,並向其釋法明理後,仍表示不自動履行。

合議庭緊急對此案再次進行合議,並決定:對被執行人李某、於某立即發佈限制高消費令。擬對被執行人李某、於某實施司法拘留。同時將擬採取的強制懲戒措施向被執行人提前告知。

被執行人李某、於某眼見法院開始來“真格”要司法拘留了,立即向市一中法院主動繳納167萬餘元,履行了本案全部債務。

市一中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被執行人發佈限高令、實施司法拘留、啟動財產處置等措施是依法打擊被執行人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的有力武器,只有在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執行措施“快”、“準”、“狠”,直擊被執行人軟肋,才能真正做到讓被執行人無處可遁。

堵“老賴”強執行

老賴,通俗意義上即欠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但是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法院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而老賴們也玩起了各種規避債務的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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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熱報 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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