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掛證”,違法!

执业药师“挂证”,违法!

目前,全國各地普遍存在著執業藥師“掛證”的情況,為規範執業藥師管理,有效遏制“掛證”行為,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祖廟分局(下文簡稱:祖廟分局)開展執業藥師“掛證”整治行動,截至目前共出動執法人員102人次,核查轄區藥店32家,暫未發現執業藥師“掛證”情況出現。

此次整治範圍包括單體、連鎖藥店在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重點整治藥店存在的“掛證”執業藥師、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行為等問題。

执业药师“挂证”,违法!

同時,祖廟分局還要求企業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開展全面自查,並出動監管人員採取抽查及現場核查的行動,核查執業藥師配備是否到位,對存在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

監管人員也向藥店零售企業廣泛宣傳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危害,督促企業認真開展自查整改,並強調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嚴肅性,切實增強企業的責任意識。

下一步,祖廟分局監管人員將繼續加大整治執業藥師“掛證”檢查範圍及力度,進一步規範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切實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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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識:

所謂執業藥師“掛證”是指,把自己的《執業藥師證》租給藥店,獲得一定的“租金”,但是藥師本人卻不在崗,即是人證分離。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另,根據國家藥監局相關文件要求,對於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行為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

所以,執業藥師“掛證”是屬於違法行為!

执业药师“挂证”,违法!

佛山古鎮 · 祖廟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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