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 两男子开铲车盗煤获刑

通讯员 刘莹

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5月9日17时许,王某经过事先踩点,伙同王某某驾驶铲车进入某煤场,王某某在煤场门口望风,王某用铲车将该煤场18.7吨电煤装至事先安排好的王某甲(已治安处罚)驾驶的货车上,后将所盗煤运至雷牙镇洗煤厂院内过磅,王某于当晚将煤销往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嘉川砖厂。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8.7吨电煤在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570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掌握了王某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5月10日下午15时电话传唤王某至白水县公安局冯雷派出所,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某在2018年7月24日上午8时在其二爸的陪同下到白水县公安局冯雷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对盗煤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5月15日王某退赔李某某1994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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