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滾蛋吧!家庭"冷暴力"

編者不知道各位讀者小時候有沒有捱過打,捱過罵。從法律的角度上看,這些行為非得歸為家庭暴力,勉強說得過去,但是我們知道父母是愛我們的,法律也知道,所以這種輕微的就不算做家庭暴力。

我們總在新聞報道上看到的家庭暴力總是丈夫打了妻子呀,父母虐待孩子呀(注意是虐待)。但是,你們瞭解家庭"冷暴力"嘛?

問題一:什麼是家庭"冷暴力"?

"冷"與"熱"相對。

上文提到的丈夫打了妻子呀,這種算作"熱暴力"

法律視角:滾蛋吧!家庭

熱暴力一般指物理上的傷害,比如動手打人

相對的"冷暴力"就是指家庭冷暴力指夫妻或者其他成員之間在產生矛盾的時侯,不是通過毆打等暴力物理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採取冷淡、輕視、放任、疏遠或侮辱的態度,如不搭理對方、將言語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之間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不做或儘量少做家務或者冷嘲熱諷、侮辱對方人格等,是一種從精神上傷害、虐待對方的一種非正式暴力行為。

"冷暴力"簡單的講就是故意找茬,產生矛盾的時候,配偶一直不理你,很少和你說話,在精神上讓你難受(可以類推到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當然,可能生氣了不理你是正常,嗯,確實人之常情。但是當對方長期不理你的時候,你精神上絕對會崩潰的。

法律視角:滾蛋吧!家庭

冷暴力是精神上的傷害

精神上的暴力遠遠比肉體上的更可怕!這就是家庭"冷暴力"!

問題二:"冷暴力"因為以下特點,很難被法律規制!

存在的太普遍了。家庭冷暴力是一種不作為的暴力方式,發展速度之快,覆蓋範圍之廣,令人始料不及。從大城市到小城鎮,從白領階層到藍領階層,甚至一些農村地區,都可能發生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

形式太多了冷戰、故意找茬、辱罵以及刺激對方、進行人身性語一言攻擊踐踏受害者自尊、人格,更有甚者乾脆就不理不睬、不聞不問,不再履行家庭的責任與義務,冷漠到一定程度時,對方的一切都與己無關,致使原本溫暖的家庭如遇寒流。

幹這些的往往學歷不低。高學歷人群要面子,並且自尊心極強,又不善於宣洩和表達自己的不滿情緒,當夫妻、家庭成員間出現不協調而又沒有其他的發洩途徑的時侯,矛盾中的一方不會採取拳腳相向、大打出手等野蠻方式,他們認為這樣有失自己的風範,所以選擇"文明"的冷暴力手段長期報復、攻擊對方,遭遇到這樣長期的精神折磨與冷落,就勢必會引發受害者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和精神問題。

別人很難知道。實施家庭冷暴力,既不見傷口,又不見鮮血,而且沒有明顯的發展過程,當事人是從精神上折磨進而控制對方,因此司法上取證困難,暴力行為的隱蔽性較強。

問題三:"冷暴力"有多恐怖?

家庭冷暴力是對家庭成員精神、心理的極度摧殘!

遭受冷暴力的家庭成員,心理上都會受到一定影響,女性大多感情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孤獨,健康受到極大損害男性往往因此變得猜忌多疑、自私自利、低落自卑,不願與人交流。肉體上的創傷可以癒合,而心靈上的創傷卻不容易癒合,家庭冷暴力作為一種隱性的暴力形式,給家庭成員的傷害比熱暴力更大,甚至還會造成精神頑疾。

家庭冷暴力破壞家庭幸福與和諧!

法律視角:滾蛋吧!家庭

冷暴力對於家庭和諧傷害極大

家庭冷暴力是影響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長期受冷暴力影響的家庭,以愛情、親情所維繫的婚姻家庭關係會受到損害、扭曲,直接影響著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有的發生冷暴力的家庭關係雖未破裂,但家庭成員並不幸福。

問題四:我們國家現行法律能有效控制"冷暴力"嘛?

對不起,很難!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例如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都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對於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對於上述法律法規而言,一方面,規定的比較抽象,尚缺乏具體的救濟手段並且可操作性較難另一方面,只對傳統的家庭熱暴力作出了規定,缺乏對冷暴力現象的相關規定,並且至今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範與制止家庭冷暴力。在現今的法律框架之下,利用應對熱暴力的法律救助手段來處置家庭冷暴力,還存在許多漏洞與缺陷,在實際運作中不僅顯得力不從心,而且還不利於司法操作。

法律視角:滾蛋吧!家庭

拒絕冷暴力,做溫暖的人

最最重要的的一點:你很難拿出讓法官信服的證據來!!!

法學學者也一直在呼籲相關的法規早日製定,但是何時能夠出來,還是一個未知數。

以上參考《我國家庭冷暴力法律救助措施研究》、《家庭冷暴力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

附上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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