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例

參與單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證監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一、案情介紹

C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報隱瞞重大關聯交易,構成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者在C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購買C公司證券,在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的,可以向C公司索賠。此後100多名投資者以C公司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股價下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法院立案後將案件委託給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進行調解。

在上海證監局的指導協調下,調解員對案情進行了深入研究,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細緻溝通。調解員認為,本案爭議點集中在虛假陳述侵權行為造成損失的計算方法和系統性風險的扣除上。現行規定沒有對損失具體計算方法進行明確,實踐中在計算相關股票的買入均價時,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方式,調解員通過蒐集整理司法判例與實務資料,對各種計算方法的優劣進行歸納比較,對雙方當事人各自堅持採用的方法進行一一核算;同時,以“佛山照明案”“萬福生科案”等案例中系統風險比例的計算方法為參考,對本案中系統性風險因素的扣除比例進行了測算。由於投資者對虛假陳述行為法律關係較為陌生,調解員耐心解釋相關法規和判例情況,使投資者充分認識到股市投資行為本身的風險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提醒投資者充分權衡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較高時間和精力成本,並綜合考慮C公司的償債能力和發展需要,形成對所獲賠償的合理期望值。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調解員提出了調解方案。最終,100多名投資者和C公司正式簽署調解協議,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二、典型意義

此案的成功調解,對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化解具有積極示範作用。一是便捷高效化解矛盾。虛假陳述糾紛涉及投資者多、地域分佈廣、社會影響大,若處置不當極易引起上市公司股價波動等不良效應,影響公司發展和投資者切身利益。此前該類糾紛都以訴訟方式解決,但舉證較難、訴訟週期長,雙方耗時耗力。通過專業調解,有助於實現投資者權益救濟和維護市場穩定、公司發展之間的平衡,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多贏局面。二是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此案之後,陸續有多家法院和相關調解組織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委派多起糾紛案件給調解組織受理,有利於快速定紛止爭,極大節約了司法資源,幫助投資者低成本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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