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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在法律上,事實真相分為兩種: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所謂的事實真實,是指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在真實客觀的層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毋庸置疑,在訴訟中法官和社會公眾都想探明事實真實,以事實真實作為認定案件並適用法律的依據。但遺憾的是,事實真實是很難探明的,因為事實真實基本上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難得知事實真實到底是什麼。
我們應該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讓他們查明事實真實是幾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經遇到這樣一起離婚案件,女方言之鑿鑿地聲稱男方經常打她,正式長期遭受家暴她才離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斬釘截鐵地說,他從來沒有打過女方,相反,他還被女方挖了一鋤頭。兩人都一副義正辭嚴的姿態,根本不知道誰在說謊。
既然事實真實難以探明,所以我們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實。所謂的法律真實,是指通過現有證據來證明的事實。為了追求法律真實,法律設置了“舉證質證”制度和“證明責任”,原則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充分證據,那麼他所主張的事實便不能得到法院認可。
所以,在本質上法院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的。
冰焰
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這句話聽起來有些拗口,請聽我細細解釋。
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有很多壞人的訴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卻得不到該有的東西。難道法律不應該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存在的嗎?
這就牽涉到法律中的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關係,過分展開討論篇幅太長,感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評論討論。接下來回歸正題。
時間是不可能倒流的,這句話相信大家都會認可,案件到達法官那裡,站在法官的角度來講,也是不可能重回案發現場,重回合同簽訂日,去見證事件的發生。所以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證據。
證據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證據鏈條,從而使其證明的事實儘可能接近原事實,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摻雜個人主觀傾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
比如:對於個案來講,面對一個借款糾紛,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借條,有效的憑證,有效的記錄,有效的其他證據,但事實上對方確實借了這筆錢而且未歸還,此時如果單憑當事人聲淚俱下去控訴對方,法官聽著他說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說的話,判決對方還款。這種情況對於其他大多數人是不是不公平,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我無證據就可以起訴別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證據的所證明的事實問題。在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有兩種表述方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且兩種證明標準有差別,請各位細細體會。一種是,排除合理懷疑,一種是高度蓋然性。大家可以猜測一下各是那個標準。
所以大家對於證據問題的認知,不能狹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的證據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從而做到有備無患,保護自己權益。
希望能夠幫到您。
法者如水
有人說法律是公正的,這句話是有問題的。
首先說,法律是什麼?用樸素的觀點,用簡潔的語言來說,就是用最大的公約數制定出規則,讓所有人必須服從。
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律面前的不一定是真實無誤的事實,而是事實發生留下的“痕”,也就是證據。法律裁判依據的是證據,證據不一定是完整的事實,或者不是事實,所以法律不能完全說是公正的。
那麼,法律能不依靠證據而依靠事實裁決嗎?理論上應該是這樣,感情上更應該是這樣,可是客觀現實中是無法操作的。因為,誰的“事實”是真正的事實?原告方的、被告方的、偵查的、公訴方的?讓法官無法判定。
所以,法律用證據來裁決雖然在絕對公正上有瑕疵,但是沒有比用證據說話更公正的東西了。
C123OOO
準確的說法院是不具思維辨別能力的,具備辨別思維能力的是人。所以個人認為法律這樣規定是有問題的,難道承辦一個案件,是要全法院的人都參與嗎?這個規定是不是有以多欺少的嫌疑?也就是說,即使辦案人員辦理案件出了問題,我們法院大家來集體抗,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你受害人如果告就把我們都告倒?”即使法律規定了單位刑事責任犯罪,但是,具體到某個案件,也不能讓全院的人來承擔責任吧?即使讓院長負責任,院裡那麼多案,別人辦案出了問題都讓院長負責任,對院長也不公平吧?為什麼法律規定的這麼籠統,是不是有給辦案人員預留漏洞的嫌疑?法律為什麼不明確指明為法院、檢察院、等等工作人員具體到個人呢?法院辦案人員辦理案件的依據就是憲法法律。法律規定了辦案人員辦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
從多方看待人和問題
具體地說,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舉個例子。
某甲交通事故致某乙受傷,為此某乙將某甲告上法庭。
以誤工費計算為例。
真實的事實是,某乙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資4500元,平均每天工資200元(平均每月出勤22.5天)。因為交通事故誤工70天(其中住院六十天,出院後休息十天)。
第一種情況,某乙提供單位考勤表,工資卡流水和納稅證明,住院病例、醫院建議休息十天的假條。結果法院判某甲賠償誤工費14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乙提供單位考勤表,工資卡流水和納稅證明,住院病例,假條因為遺失了沒有出示。甲方認為乙方誤工只能計算為病歷記載的六十天,至於工資扣發的另外十天無正當理由不能計算為誤工。結果法院判誤工六十天,誤工費12000元。
第三種情況,某乙沒有提供工資方面證據,只提供病歷和假條證明誤工七十天。結果法院按統計局公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判某甲賠償誤工費10500元。
可見,在訴訟中,事實很重要,證明事實的證據更重要。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等於沒有事實。千萬不要以為事實在哪裡擺著,不用費力去證明。要知道,除了少數情況法院掌握部分證據(例如交警採集的監控錄像、鑑定報告等),多數情況需要當事人主動收集和提供相關證據,不然的話,自己的主張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原告總是試圖多主張自己的損失並提供相應證據,被告往往試圖少主張原告的損失並反駁原告的證據或者提供相反的證據,法官則居中裁判,具體怎麼判,關鍵是哪一方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並能自圓其說。因此,法院判下來的東西未必就是真實的東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提出了該主張,二是當事人的主張有相應的證據,三是當事人的主張合乎法律規定,四是當事人的主張對方無法提供證據否定。
淮北日月升
帖主的這個”問題”引致了我的感觸。所以,參加進來發個言。如題所問,這是個我也曾經不止一次遇到的詢問。我對這個問題求詢者的回答是:所謂的”法院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這個疑問或者不解。依照法理,對它的常規認知,應該是,司法審判層面的那句”以事實為依據”的話,應該被理解成:它是指那些能夠被證據證明的,並且得到法律認可的事實。因為,無法被證據證明的事實,常常被法官說成”你是在講故事!”這話的話外之音意味著,故事裡的情節常常是可以虛構的。那麼,能夠被證據證明的就是事實嗎?不一定。比如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夫妻關係。當事人雙方的共認事實,卻不是法律層面確認的那個”法律事實”。
所以,許多事情我們無法想當然地去理解,去詮釋。這是會遭遇牴觸的。(上述答題表述僅作為對帖問的初級法理認識。不涉及相關的更加深層問題)
良知這東西
以法官判決為準。
潘龍江紅塵情歌創作人
有些案例沒有事實,更沒有人文,沒有良知和良心……一味的傾斜,瑕疵一大堆。……傾向性的裁判。欠缺公正。中國的法院、仲裁就不敢把庭審過程公佈於眾😡😡人情、權利使用的淋淋盡致👍👍市民熱線都不給咱反應問題的人排號了😡😡
贏泉映像
法院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判決,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以證據認為判決,證據必須符合三性,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如果只要是證據不通過對三性質證,法院只要有證據就作為判決的證據,實屬法院法官濫用職權,枉法判中,證據有合法真實的證據,有非法虛假的證據,但都叫證據,司法陽光的判決法院採信的是符合三性的證據,見不得光的判決採信的是不符合三性的證據。
胡明財963
現實基層法院都是以錢為準,只認錢不執法。普遍是徇私枉法。對人民群眾它們就是一隻野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