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已經滿兩年,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

一、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於2008年12月6日結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後生育一男一女。

2014年,原告王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後經本院調解原告撤訴。

現原告王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聲稱雙方已兩年沒有夫妻生活,現分居已滿兩年,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並判決兩子女歸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兩子女撫養費1600元,至孩子年滿18週歲止。

為了證明上述事實,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戶口本》、《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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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判決夫妻雙方是否離婚應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本案中,原、被告於2008年12月6日結婚,已經在一起生活8年,雖然是第二次訴訟離婚,但第一次訴訟後經法院調解原告撤訴,證明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尚好,且被告不同意離婚。

夫妻雙方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係。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已分居兩年,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庭審中亦矢口否認。

綜合考慮原、被告目前感情及生活狀況,無法認定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最終判決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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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三、律師觀點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張夫妻雙方分居已經滿兩年,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南京鼎力邦律師團隊張成亮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該規定第四款關於“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確實屬於感情破裂,法定判離條件之一,但關於如何證明“分居滿兩年”存在很大困難,有些人認為分房睡、沒有夫妻生活就屬於分居,顯然理解是片面的,而且難以證明。司法實踐中,關於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多以居住證、租賃合同、居住在單位的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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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該案例對於那些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法協議離婚,但又想通過訴訟途徑儘快結束這段痛婚姻關係的朋友來講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要明白一點,法律對分居的判定與生活中的理解分居存在較大差異。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這裡是Toutiao法律視野,我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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