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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现场
4月16日,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嘉兴二审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要分子钱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个月,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钱某等人以某汽车租赁公司为据点,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钱某为首要分子,以王某浩、陶某、石某辉为骨干成员,以赵某彬、赵某翔、刘某、姚某锋、沈某忠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等,并在合同中设置“不得再向他人借款”等违约条件。合同签订后,该集团再诱骗被害人向他人借款,然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逼迫被害人交付违约金。对于无力偿还借款的被害人,该集团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并采用言语威胁、扇耳光、拳打脚踢、看管、拦截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通过泼油漆、发视频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恐吓借款人家属,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
一审庭审现场
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例如,2017年8月至12月间,该集团三次借款给被害人张某,出具借条金额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和13万元,实际到手借款金额只有4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尤其是13万元的那笔借款,每日利息高达50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公安机关先后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在被告人办公地点、住处或车内查获大量借款相关材料、数把砍刀、匕首等管制刀具及钢管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交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钱某、陶某、石某辉、沈某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姚某锋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赵某彬、赵某翔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钱某、王某浩、赵某彬、赵某翔、刘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或采用追逐、拦截、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钱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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