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因乙方急需一笔资金支付购买位于 房屋的款项(以下简称“房屋”),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前提下,由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支付所购买房屋款项,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
个月。4、双方约定放款日为 年 月 日。
4、借款利息: 。不足一个月的,利息按照实际日利率计算。如果因为国家机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办理手续迟延,导致乙方迟延还款的,乙方无需支付违约金,但是仍然需按照日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如因乙方故意拖延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5、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及地址:乙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 室。
2、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3、房屋产权证尚未拿到的,自拿到产权证之日起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4、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使用。 乙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提供给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及利息,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为借款本金的 每日,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除违约责任外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 个月,甲方即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两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通知
1、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进行;除非另有说明,可采用传真或信件的形式。
2、为进行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通讯,或交付文件资料,协议双方的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本协议所列地址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所列地址视为对方联系地址。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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