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悅華”非彼“悅” 相近商標造成混淆

法院: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8日訊 在商標權侵權糾紛中,常常涉及到關於使用易混淆相近商標,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那麼,這種情形是否構成商標權的侵犯呢?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告訴你:此行為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996年10月21日,廈門建發公司註冊取得“悅”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0日。後經續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包括:餐館、旅館、美容院、按摩。“悅”文字商標於2005年8月2日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至今尚在有效期內。

建發公司擁有高端酒店“悅華”品牌,“悅華”品牌被評為“中國旅遊知名品牌”。而在仙遊也有一家叫悅華的酒店,仙遊悅華酒店註冊成立於2008年5月16日,成立後一直在位於仙遊縣鯉南鎮仙安村城南東路340號的經營地址,從事賓館經營服務。

2017年3月22日,建發公司委託代理人對仙遊悅華酒店的經營場所進行了公證證據保全。根據該證據保全,仙遊悅華酒店在經營場所門頭使用了“悅華酒店”的招牌;在酒店的客房價目表及提供的物品等處亦使用了“悅華大酒店”標識;在電話機上、贈送的購物袋印有“悅華大酒店”標識。在去哪兒網等網站上搜索“仙遊悅華大酒店”,搜索出來的第一條結果為仙遊悅華酒店經營的酒店。在酒店詳情界面,展示了“悅華酒店”招牌的門頭照片。

法院判決: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仙遊悅華酒店從事賓館服務經營,與建發公司“悅”核定在第42類上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仙遊悅華酒店在店面招牌、電話機、酒店名片等處對標識進行商標性使用,構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商標註冊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

對此,法院依法判決,仙遊縣悅華大酒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酒店店面招牌、客房洗漱用品、室內標識等處使用侵犯廈門建發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887923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停止使用含“悅華”字樣的字號並停止在去哪兒網等網站上使用包含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標識的照片;賠償廈門建發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仙遊悅華酒店從事賓館服務經營,與建發公司“悅”核定在第42類上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構成了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商標註冊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建發公司對案涉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報記者 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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