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合同有效,怎麼房屋不是自己所有?

每日說法:合同有效,怎麼房屋不是自己所有?

以案說法

2015年9月5日,趙某通過某縣房地產服務中心購得房主錢某房屋一套及附屬的1-1儲藏室一個並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證書,隨後趙某接收了該房產。2015年12月10日,趙某使用該房附屬的1-1號儲藏室時,發現該儲藏室被孫某佔用,並以該儲藏室已由自己購買為由拒絕騰房。趙某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孫某立即騰空趙某所有的某縣經三路12號某儲藏室,並判令孫某賠償趙某租賃費2000元。

孫某稱,趙某所述儲藏室自己已使用多年,早在2012年6月7日孫某與原房主錢某簽訂”證明書”一份,內容為:“某縣經三路某401室與501室地下室的關係做此證明,501室所有人孫某以每平方1500元的價格購買的是401室錢某所有人的地下室。401室所有人錢某以每平方1400元的價格購買的501室所有人孫某的地下室。如果自己買賣房屋,必須出售自己購買的地下室。”所以,原房主錢某將該儲藏室與孫某所有的儲藏室進行交換並一直使用至今,趙某所述1-1號儲藏室由己方購買所有,認為趙某無權要求騰房。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孫某與錢某所簽訂的“證明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未經登記,房屋轉讓不發生效力。因此孫某不享有位於某縣城經三路某401室附屬的1-1號儲藏室的所有權。而趙某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了位於某縣城經三路某401室房屋及其附屬物1-1號儲藏室的所有權,孫某應當予以返還,並賠償相應占用期間租賃費。

鑫湧律師提醒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可知勞動者在應聘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若勞動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編造虛假事實,欺詐用人單位,使用人單位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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