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看哈空间好


我当过律师,也代理过刑事案件,多数律师是为了代理费,真正负责任的不多。

但是找律师还是必须的,有些基本的法律规定,找了律师还是会有帮助的,找一般的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只在于帮助大与小的问题,不会一点帮助没有。

我刚写了一篇文章,里面讲了两个案例,请不请律师还是会有很大区别的。

而且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不聘请律师家里人没法跟当事人见面,有了律师对当事人家属也是一种寄托。


银行法律顾问


1.对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筒单的案件,请律师确实价值不大。

2.如果案件有争议,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取证之类,请律师就有一定必要了。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由你之前是多么的权倾朝野,是多么的富可敌国,一旦成为″阶下囚″,在司法机关面前都是一个不折不扣、如假包换的弱者。 律师天生就是私权利的代表,是民众的权利的坚实维护者。

以下就说一个我们团队办理的一个毒品案件,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读者自行评判。

这是2017年的事情。

当事人被控将30公斤冰毒藏匿在音箱里,通过物流公司走私、运输到境外。

我们团队拿到卷宗材料后,大伙都说,数量这么大,证据这么充分,还是个积极实施者,这个人绝对是翘瓣子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这个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联系的,快递毒品的物流单据是她写的,支付给快递的费用是她名下的银行卡号转帐的。

要命的是,物流单据上写的是假名,这不是做贼心虚吗?

还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机关在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这不是摆明她接触过毒品吗?

这简直就是证据确凿啊,不,简直是铁证如山啊!

在目前严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运输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运输的冰毒却达30公斤之多,简直可以枪毙她十次了。

没有任何律师愿意看到当事人在自己手上丧失生命的。

为了能够救她一命,我们团队一遍又一遍的翻着卷宗,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敢放过,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与她核对证据,哪怕是一些芝麻绿豆的细节。

为什么这样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么应该发现的疑点或问题,由于我们的原因,最终没有发现,这个人就被做掉了啊!

后来,我们团队终于发现了一个模模糊糊的细节问题,其实当时内心挺虚的,但还是要向检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过将案件的现场勘验笔录与DNA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发现毒品的外包装有六层之多,虽然DNA检测报告认定在毒品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但好像没有明确究竟是那一层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层检测出她的指纹,那她就未必接触过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触过毒品,就未必知道邮寄的音箱里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将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啊。

为了引起检察官的重视,我们团队还与检察官通电话,说这是一个死刑案件啊,应该按照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去认定事实,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疑点。 这个案件不是还有两个人没有抓到吗?,如果某天这两个人被抓到了,一致声称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时候她已经被枪毙了,那该如何是好?

检察官也许觉得我们说的有点道理,竞然亲自找到这起DNA检测的司法鉴定员核实去了。

神奇了。

竞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而不是最内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

既然不是在最内层的外包装袋上检测出指纹,那她或许没有接触过毒品呢?

如果她没接触过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

最后,检察官决定对她作出不起诉处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间。


毒辩律师王如僧


这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累犯,如果是初犯,本人建议还是请个律师比较好! 近几年,法律健全了,不像前些年,只要打点好各路关系,钱到位了,事情也就好办了。现在可不行了,国家反腐这么厉害,谁能为了一些财物丢掉饭碗去坐牢呢! 但是,无论什么时代,都有一个人情在里面,刑法也是有伸缩度的,目前,我国不少有名望的律师,都与公检法有着良好的私交,办理刑事案件,主办单位~也就是警察的第一手资料很重要,检察机关立不立案主要参照办案单位的第一手资料~口供和物证。 但是,如果是大案要案,找律师只是走个形式而已,给你自己和家人一个心里安慰!不要以为律师都是正义的化身,有些律师黑着呢,吃完了原告吃被告,这种事时有发生,每一个家庭,当亲人面临牢狱之灾时,往往都是病急乱投医,也不明白该从哪里下手,我这里告诉各位一下,如果你的亲朋好友遇到这种事,怎么一步一步去办!


第一步,先找到办案单位,是地方派出所还是分局,打听一下关在哪个看守所,去看守所,存点钱,因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刚进看守所都蒙圈,如果这时没人存钱,号里的人以为你没人管,会受气的! 第二步,托人找办案单位,这里怎么做,我就不说了,自己思考吧! 取保候审是在37天内,如果37天没取保,批捕的可能就大了,批捕后,就要想办法找检察院的人了,这时去看守所带个话什么的,全靠律师了,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判决之前是不能和亲属见面的。 总之,小案子还是请个律师吧!


思雨小子


这个问题根据我的亲身经历,本人认为有两种答案′::一,委托死磕,敢于叫板,不畏不惧,正义的律师确实有用,但这样的律师很少很少:。二:委托走形式,与法官保持一致,不敢叫板的律师,作用不大。二零一零年,我儿孑在上海遭受抢劫时,两人互殴,结果踢了对方一脚,对方倒地,因头部有旧伤死亡。儿孑以故意伤害罪刑拘,一审我坚持为其辩护,直到开庭前三天才获批准阅卷,我成功地为:2010沪一中刑初第184号案辩护。但结果判15年,赔60万元。我们不服判决,聘请刘,张两位刑辩律师。上诉状写得有理有力,我感觉有希望改判。但二审辩护时,辩护辞改了,改得平淡乏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后他们让我给他们填一㤋刑辫确认书,要填上满意,我说:你们开始上诉时怎么写的上诉状,辩护时为什么改了。他们说:上海高院不让我们按上诉内容辩护:,我们没办法只好听高院的安排。我说:我发一万多元让你们为我们说理,你却听高院法官的,你去找高院法官确认满意吧。通过这一事实:,刑事案件若聘请没正义感的律师,作用不大。现在我年过七十了,闲在家没事,准备把我刑辩的经历,连同我复印的案卷逐一发表,让大家了解司法,了解农民被冤申诉有多难,多难:有多难啊!


zhangjInsono



1,当事人中,有认为请律师没用的人。他们的理由可概括为:(1)司法机关不会听律师的。(2)律师不敢辩护。(3)律师专业能力不足。(4)律师不尽责。等等。之所以如此,这是基于他们自身的经历和听闻的信息。


2,在律师当中,也有认为律师辩护没有用的。这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原因。

3,我的观点,刑事案件应当有律师担当辩护人。首先应当对律师辩护的作用作出定义。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尽力解决这些问题,使案件事实的真相被揭露,让法律对事实的定性更妥当,以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合乎法律,不使无罪的人入罪,不使罪轻的人重判。


4,据我的经验,其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存在问题,区别在于问题的大小而已。比如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法。特别是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其中复制和粘贴情况比较普遍。更为重要的是,法律问题也不在少数。比如罪与非罪的把,往往只看刑法分则的规定,却不管刑法总则的规定。


5,律师辩护的作用,需要律师通过办案去体现。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大环境下,律师辩护的作用,应当能够得到较好的发挥。

(图片源于网络,特此说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最近刚刚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是陕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负责辩护的被告人用铁棍打击被害人的头部致死,当时被害人站在路中拦截我的委托人不让走。就是这样的情节。在我多次找被害人的律师沟通后,我委托人的家属给了被害人父亲13万元,并达成了谅解。庭审中,我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希望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最终我的委托人获刑13年(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我的委托人的家属的第一句话是,“太重了。”

在我的委托人打电话告诉他的家属他要上诉后,他的家属跟我说的第一句话是,“都这么轻了,还上什么诉。”

各位,这是原话。

那各位看,我在这个案子中到底算不算起到了作用?


说起这个话题,其实我觉得有很多话要说。对于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的家属不能清晰的认识案件本身,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往往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或者要求律师去做。刚刚接待的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的父母,这对父母年龄都七十多岁。他们的儿子和女儿被西部某省会城市辖下某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个14年有期徒刑(儿子)、一个7年有期徒刑(女儿)。在找到我时,这个案子兰州中院已经立案20多天,我给他们分析了案情,他们一直以为他们的女儿是受害者,当对方给他们260万之,让他的女儿购房、做生意后,他们还想要钱,而且他的儿子向对方发了很多的短信,辱骂、威胁。最后对方报警抓了他们的儿子、女儿,并最终处以有期徒刑。

这对父母来找我时,手里拿着当地办理这个案子的公安部门到被害人任董事长的公司报销汽油的条子,足有十来张,大约百十来万。问我这个有用吗:我说有用。

我问你们一审没有委托律师吗?他们说委托了一个,给了3000元,一审庭开不到一半,他的儿子就解除委托,律师就当庭离开,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开完了庭。

我当时就狠狠说了他们两位,我说的是,你觉得你儿子的事情就值这个钱吗,这个事情、这个价格,你也敢找。你的儿子、女儿都在监狱里,那260万,你们自己花吗?

这样说可能有些过分,但他们自己没有算清账,伤害到的还是自己。

他们还给我看他们自己写的辩护材料,十来页。还要给二审法院邮寄过去。

他们回去后的第三天,给我打电话,说要委托我辩护,他们准备好材料就来找我。五天后,周二,老太太给我短信说:我们本想委托你的,昨日下午传来消息中院维持原判!我们很麻烦,请教你下步该怎么办?这个短信还在我的手机里,有些字还是繁体字我打不了,这是原话,我抄下来的。

写了这么多,不是说人家委托我去辩护就能怎么样,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明显一次次丧失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这么有力的证据还拿在手里不知怎么用!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大致体现在: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对委托人有利的情形,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可以传递亲情。


我执业二十余年了,遇到的刑事案件千奇百怪,很多情节是小说家都写不出来的。其实,有时候我是感觉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存在着误解。


误解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不是万能的,不能将死的辩成活的。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是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不能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那是不现实的。

误解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少。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只迷信关系。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也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

误解三:以结果论英雄

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可以理解。在他们看来,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的,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再者,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

误解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误解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有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不能阅卷就是律师没本事,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郭广吉律师


唯物主义辩证法教我们要辨证看待问题,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同样也要辨证地看——请对律师很有用,没请对律师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1.请“走过场”的律师没有用。

所谓“走过场”的律师,就是没有责任心的律师。具体表现为接受委托后,不阅卷或不仔细阅卷、不主动了解案件事实、不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不寻找个案所具有的辩护要点...只是象征性地走完整个程序,在开庭的时候向法院提出那些通用的辩护意见。举例来说,在我之前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同案犯的律师在四小时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没有意见,也没有提出有力的举证意见,更可气的是庭审结束后跑来问我“广东一类地区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不是10万以上吗?为什么检察官说我当事人的诈骗数额9万多属于数额巨大,建议5年的刑期?”我无奈,花了大概十分钟的时间跟他解释了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量刑标准的不同以及为什么此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解释完之后,我深深为他的当事人担忧。

2.请不讲究方法策略,喜欢一上来就跟办案人员硬刚的律师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有一些律师,仗着对刑事诉讼法烂熟于心,喜欢一上来就跟办案人员硬刚,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不仅没有用,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之前从公安机关的同学那里听到这么一个实例,甲是刚执业不久的律师,前往某市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当事人,到了看守所后,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才能会见,甲律师不干了,认为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只需要三证就可以会见,于是跟看守所硬刚,无效。其实,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的两类案件外,律师持三证便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在某些地方,律师第一次会见仍然被要求到公安机关备案。虽然这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去跟公安机关硬刚这种程序问题,对案件有好的影响吗??我认为没有,反而会因为无法会见而产生不利的后果。

3.请尽职尽责的律师很有用。

在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我的指导律师反复跟我说赚钱不是律师的唯一目的,尽职尽责办好每个案件才是每个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我十分认同指导律师的这个观点,案子要么不接,接下来了就要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能请到尽职尽责的律师,对自己有很大的好处。为什么这么说?尽职尽责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一般都会做如下工作:

第一,高效持续地会见。

很多律师的会见流于形式,只是进去表达一下家属的慰问以及传达当事人对家属的交代,解答当事人一些程序性的疑问。我认为这种会见对案件起不到什么作用,必须高强度高密度的会见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

所谓高效,是指每次会见对案情有进一步的了解并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来说,应该做到:1.对案件程序进行概括性介绍,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羁押情况、期限有大概的了解;2.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处理后续的各项可能的辩护观点及突发情况;3.通过了解讯问的内容,分析办案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并从中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4.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探讨是否具有约见检察官说明问题的必要。

所谓持续,是指要保持一定次数的会见。具体来说,在接受委托后,要进行四到五次的会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也会提审当事人,在办案机关进行新的讯问后,辩护人也要及时会见,了解案件的进展,推断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便作出客观的法律分析和寻找有利的辩护要点。

第二,仔细充分地阅卷,形成阅卷笔录、举证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

案件一旦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将证据材料拷贝回来。先对起诉意见书进行解读,对案件的脉络进行初步的梳理。在此之后,对全案证据进行通篇浏览,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初步的整理和分类,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阅卷,重点审查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对不利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对有利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阅卷笔录和举证、质证意见。

第三,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意见等法律意见书。

在侦查阶段,通过持续高效的会见后,律师一般对案件都会有初步的判断,根据自己的经验能够推断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裁判结果和案件的走向。在此基础上,律师会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决定申请之后,尽责的律师会根据会见的情况撰写有说服力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样的申请书一般有这么几个因素:分析案件事实、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类似判例和权威观点),即使无法实现取保结果,也能影响办案机关的侦查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尽职尽责的律师接触到案卷材料后,会在全面仔细阅卷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撰写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在取保申请书的基础上,加入对证据的分析,以求全面客观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情节。

第四,与办案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

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以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提出“我反对”,然后滔滔不绝地讲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实际上,在我国大陆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当然不是说庭审不重要,只是我认为法庭之外的较量所占的比重更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阶段都需要跟相应的办案人员就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求促使办案人员采纳自己的意见,在庭审前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的情节。以我亲办的一个非法集资案件来举例,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在18名被告中排名第四,我在介入此案中,按照前面的步骤展开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的事实,只是涉嫌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履行上级交代的指示展开工作,没有领取提成,也没有直接对接受害人,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检察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认定从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等观点,将我的当事人排名降低为倒数第二位。此案目前尚未开庭,但已经取得很不错的辩护效果,希望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能为其取得理想的裁判结果。

第五,与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

这里的沟通,并不是一五一十地将案件情况告知家属,而是在办案过程中,要让家属知道案件的进展和律师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以求给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

综上,刑事案件,请律师不一定有用,请对律师就很有用。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1刑事案件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不同的工作内容。在侦查阶段(刑诉法修改后),现在律师可以直接以辩护人身份为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会见,提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为委托人办理取保候审等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依法从检察院调取卷宗,详细阅卷,经过多次会见委托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制定辩护方案,在审判阶段,律师会结合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辩护方案,形成较为完善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参加举证,质证,辩论及发问环节,依据事实和法律尽最大努力让审判人员接受自己的辩护观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刑事辩护是一门精细化的艺术,好的辩护会耗费律师大量的心血,这些往往是委托人自己难以完成的。

3专业的事请交给专业的人。


杨帆律师


律师可以说是一个从案件发生到完结都可以陪伴你的人,并在案件的每个阶段中都尽自己努力的发出最大的声音。

1、侦查立案阶段。刑事责任是非常严厉的,我们也都知道,如果有了犯罪记录,对自己以后的生活会造成很多不便。律师这时候的作用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介入案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积极保障其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与立案侦查阶段的区别并不大,主要还是会见、阅卷、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写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律师的特殊身份,不是当事人或者亲属能简单做到的事情如果能够争取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对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即使是定罪免刑,或者缓刑,这虽然不用待在监狱,但档案里还是会留下犯罪记录。

3、庭审阶段。律师根据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例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提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请律师是非常有用的,但同样的,请到负责任的律师可以事半功倍,请不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只能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偿失。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先预约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让律师给您专业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当中,聘请律师,作用是肯定有的。

首先聘用了律师,以后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及时的见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能够起到缓解作用,最起码能让他静心。让犯罪嫌疑人,看到希望。我认为这一点,是聘请,辩护律师起到的,第一个最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如果,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较轻,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认为,律师,能够把犯罪嫌疑人取保出来,就说明律师有能力,厉害,如果取保不出来就说明律师,没能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取保出来并不代表不会再被收监。没有被取保,并不代表,不能判缓刑。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想了解自己所犯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将相关的法律规定,介绍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自我的判断。甚至,在后面公安以及检察院的提审过程中,有很好的思路,来应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