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新问题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认罪认罚上诉”引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作出宣判,认为被告人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采纳抗诉意见,对上诉人加重刑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试点以来,在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坦白从宽制度化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出现了庭前认罪,庭上又否认犯罪事实,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以量刑过重上诉等新问题。

“前认后翻”“认罪不认罚”现象,背离了认罪认罚制度设置的初衷,需要正确处理“认罪”与“辩护权”“认罚”与“上诉权”两对关系,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下妥善解决。

要正确处理“认罪”与“辩护权”的关系。辩护权是基本诉讼权利,不得剥夺。尽管适用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实践中,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个别细节存在争议的情况却大量存在。有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对案情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直接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法庭上哪些属于无须再辩的“认罪事项”,也感到“吃不准”。因此,当务之急是要细化认罪认罚规范,明确认罪的具体标准和辩论的边界,如:“细节可辩,基本事实不可辩”“犯意可辩,有无主观明知不可辩”等等,以此若干操作性细则,协调认罪认罚与辩护权的适用空间。此外,还应建立被告人反悔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明确告知后果和约束。辩护权的行使仍突破已认罪事实范畴的,公诉机关要及时询问是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让被告人及其律师当庭作出选择,以确保认罪与辩护权在两条平行的轨道内行驶。

要正确处理“认罚”与“上诉权”的关系。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为保障该项权利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二审法院有必要对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防止被告人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但必须强调,法院也有义务维护认罪认罚制度不被滥用,赋予认罪认罚协议一定约束力,谨防被告人以认罪认罚获得量刑减让,又以“诉权不得剥夺”为由上诉,博取改判的机会。因此可见,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抗诉、加刑,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在制度框架下对违背诚信行为的规制,是维护认罪认罚制度“不走样”的实践探索,这样的努力无疑是值得鼓励的。整体而言,认罪认罚又上诉的,在制度安排上应当作出更为有效的应对,二审法院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同时,应严格审查程序,重点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的自愿性、真实性、程序规范性,以及一审法院判决是否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超出指控和量刑建议,反悔上诉是否有合理事由等等,以确保既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又守牢被告人从自身失信行为中获利的防线。(张 伟 徐晨馨)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5/10/content_15512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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