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被強行撕毀,複印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譚某向盧某借款5000元出具借條一張:今向盧某借款5000元整,2008年9月歸還。2008年12月,由於譚某到期沒有償還借款,盧某持借條向譚某家討要發生了衝突,譚某搶過盧某手中的借條將其撕毀。後來盧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法庭提交了該借條的複印件以及自己和一同前去討要借款的弟弟的證人證言。經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調查證據核實,盧某反映情況屬實,那麼盧某,沒有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複印件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呢?


借條被強行撕毀,複印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案中原告盧某作為借款債權人起訴債務人譚某,需要證明的對象是自己借5000元給譚某的事實,其中最關鍵的證據是原始借條,借條記載了借款的金額以及還款時間。但是本案原告恰恰沒有了借條原件只有一份借條的複印件提交給法庭。根據證據規則第67條的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該案件的事實依據。依據民訴意見第78條的規定,證據材料為複印件,提供人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由此可見,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複印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能夠形成證據鏈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二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即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觀上的原因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三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確有客觀原因。


借條被強行撕毀,複印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案中盧某借據的原件被譚某撕毀,其提供的借據複印件在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情況下,屬於待補強證據,需與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盧某提供了與其一同前往討債的弟弟的證人證言,由於證人與盧某具有親屬關係,存在利害關係,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該證據也屬於待補強證據,需其他證據佐證,因此不能很好的補強複印件的證明力。所以上述證據無法認定盧某主張的事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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