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是否需要另行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是否需要另行提起訴訟?


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於人民法院裁判權範圍,雖然當事人未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援引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鳳凰縣國土資源局與湖南德夯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77號

2015年02月24日

國土局上訴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原判決認定電力公司支付涉案土地徵地款15852779.79元及因徵收發生費用4558452.52元,證據不足;2、本案涉及多個收款人和多個付款人,均為獨立的法人,所付款項是否為案涉款項,原判決未予查明;3、原判決認定國土局因涉案土地實際或可預期獲得的利益為2.141億元,依據不足。(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賠償損失的範圍應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不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原判決以預期可得利益的2.141億元作為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基礎,無法律依據。(三)《委託徵地協議》無效,雙方的過錯是同等的,原判決認定國土局存在重大過錯不當。

(四)原審審理程序違法。電力公司是在認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提起的違約之訴,而原審認定合同無效,並直接判決財產返還和損失賠償,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五)原判決確定案由錯誤。本案應為委託代理合同糾紛,而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認定電力公司實際發生的費用損失,並根據國土局自身過錯對電力公司實際發生的費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電力公司答辯稱,(一)原判決判令國土局返還因案涉土地徵地而發生各項費用20411232.31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電力公司的大量資金及人力物力投入已物化到案涉土地的價值中,並由國土局受益,電力公司的上述損失為信賴利益損失,故原判決判令國土局按其實際或可預期獲得的利益的25%賠償電力公司,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合同無效屬於既定事實,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影響,原判決在認定合同無效基礎上所作判決未超出其訴訟請求範圍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