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承諾書》後反悔,不行

出具《承諾書》後反悔,不行

一、案情簡述

張三、李四和王二合夥做服裝生意,一年後,張三退出合夥,李四向張三出具《承諾書》,《承諾書》主要內容是:“我與張三、王二合夥做服裝生意,現協商同意張三退出不再參與合夥。本金及利潤共計602451萬元,於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王二作為見證人在該《承諾書》上簽字。逾期後,李四未按承諾履行支付義務,引起訴訟。

李四辯稱自己拒絕支付的理由是自己沒有仔細核算,是張三寫好叫自己簽字,所以就簽了字。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四是否應根據《承諾書》履行支付義務。

出具《承諾書》後反悔,不行

三、律師分析意見

曉竹律師認為李四本人出具的《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李四應當根據《承諾書》履行支付義務,理由如下。

1、《承諾書》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其承諾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李四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庭審中見證人王二證實當時張三、李四二人至少算了一個小時以上,而且是在平和、正常的狀態下進行,李四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承諾書》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應推定《承諾書》系李四真實意思表示;該《承諾書》也不存在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因此,《承諾書》完全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對李四具有法律約束力。

2、《承諾書》的內容是對口頭協議部分內容的書面確認,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承諾書》內容是對張三、李四、王二三人共同口頭協商解除《合夥協議》部分內容的書面確認。該《承諾書》上有王二作為見證人簽字,說明王二對《承諾書》的內容知情並認可,進一步證明關於張三退夥有關事項是經過三合夥人共同口頭協議。如果沒有三人一致同意張三退出合夥的口頭協議,就不可能有該《承諾書》。

三人關於張三退夥的口頭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作為其內容中的一部分的《承諾書》也應是合法有效,故李四應該按承諾履行支付義務。

本案李四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庭審中見證人王二證實當時張三、李四二人至少算了一個小時以上,而且是在平和、正常的狀態下進行,李四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承諾書》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應推定《承諾書》系李四真實意思表示;該《承諾書》也不存在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因此,《承諾書》完全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對李四具有法律約束力。

出具《承諾書》後反悔,不行

3、《承諾書》符合法律有關個人退夥及分割合夥財產的規定

李四出具的《承諾書》中的內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和第54條(

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之退夥及分割合夥財產的有關規定,作為口頭退夥協議的主要內容的《承諾書》,應受法律保護。

4、《承諾書》具有退夥並進行清算,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效力

張三、李四、王二三合夥人共同協議張三退出合夥,併為終結合夥法律關係進行了清算,以《承諾書》的形式對張三、李四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予以了確認,屬於意思自治的結果;是對合夥事務、合夥財產進行清理、處分的,此時合夥關係轉化了債權債務關係,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所以,李四應該履行《承諾書》承諾的支付義務。

上述幾個方面充分說明李四本人出具的《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李四應當根據《承諾書》向張三履行支付義務。出具《承諾書》後反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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