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失信人员 市法院审结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为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加大对拒执行为惩戒力度。10月30日,市法院对三起拒不执行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拒不申报财产反私自转让名下房产

2012年6月,宁德中院判决施某友及其妻子偿还林某1464万元。施某友及其妻子在判决生效之后通过现金转账及拍卖房产的方式归还了林某818万元,但仍欠林某64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在此种情况下,施某友夫妇依然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于2013年4月,将施某友妻子名下的房产以总价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同年5月,又将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给他人。同时查明,施某友分别在2019年1 月至2月间,在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

经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友明知自己身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转移名下房产或公司持有的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不惧司法拘留教训 收取租金却分文未还欠款

2014年8月,自诉人朱某曾向市法院起诉,因游某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遂要求游某仁履行义务。法院曾先后两次作出调解,游某仁却未按调解书规定偿还朱某本金和利息。执行立案后,法院遂依法司法拘留游某仁15日,并查封其名下一土地的使用权。2017年5月,游某仁以其妻子的名义将该地块所建厂房出租,收取租金30余万元,却未用于偿还朱某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某仁身为负有履行人民法院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民事调解书生效、执行案件立案后及其他申请人撤回对其执行案件后,无视其曾因拒不执行裁定而被处以司法拘留惩戒,仍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出租给他人,收取的租金未用于履行其被执行义务,属转移财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游世仁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

拒不履行腾房义务 网拍竞拍人最终“流拍”

2016年7月,法院受理福鼎市某公司与张某龙、吴某云、张某梅、陈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张某龙、吴某云共同偿还该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张某龙、吴某云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该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就张某梅、陈某妹共有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龙等人未履行义务,并多次拒不迁出该房产。2018年10月,竞买人陈某通过网络司法平台司法拍卖竞拍购得上述房产,因张某龙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致使陈某放弃购买该房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龙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其自首及已迁出房产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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