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轉讓的股權是否可以質押?

陽光e視


最高人民法院對“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解釋為:除《公司法》明確限制轉讓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均可用於質押。

在我們許多人的印象當中,股票在股票市場上往往是可以自由進行流通的。與之相對應的是叫非流通股的股票,這種股票不能交易市場上自由的進行買賣。

所以不可以,可以流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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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的股權可以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則對“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進行了解釋:“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解釋為:除《公司法》明確限制轉讓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均可用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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