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擾亂庭審秩序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原告代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時,被告李某不停以各種理由進出法庭接打電話,並以言語辱罵原告、法官及書記員,法官多次制止無效。整個庭審過程,法官多次向其重申庭審紀律要求和擾亂庭審秩序、衝擊法庭、妨害民事訴訟的後果,未取得任何效果。後司法警察大隊出警值庭維護法庭秩序時,李某仍以各種汙言穢語,侮辱、威脅本案審判人員及執庭法警,致使庭審被迫中斷,案件審理進程受到嚴重影響。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盤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在庭審過程中,不聽法官告誡,並多次辱罵法官、書記員,嚴重擾亂庭審秩序,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事發後,經法院和其所在單位教育後仍不思悔改,態度惡劣。鑑於此,盤州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6日作出裁定,李某因擾亂庭審秩序、妨害民事訴訟,依法拘留十日。

典型意義

法庭是講理的地方,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確保案件順利審理,是訴訟參與人應盡的義務。本案中,李某藐視法庭,干擾法庭審理秩序,侮辱、恐嚇其他當事人及法院幹警,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在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仍以言語威脅,抗拒執法,理應受到法律制裁。希望通過本案,能讓李某以及更多存在僥倖心理的人汲取深刻教訓,要學法、知法、守法,做一個尊重法律、遵守規則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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