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獲刑

男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舊鉛電池進行還原鉛生產。近日,延川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晁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非法生產的鉛錠17.80噸及作案工具剷車1臺、叉車1臺予以沒收。

被告人拓某於2017年在延川縣文安驛鎮一村內租賃他人房屋7間,2018年9月購買熔鍊廢舊鉛電池舊設備1套,在租賃房院內建成廢舊鉛電池還原鉛廠。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拓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被告人晃某商定經營還原鉛廠,由被告人晃某僱傭工人並組織生產和日常事務管理,保底月工資外從利潤中分成30%。被告人拓某負責收購廢舊鉛電池、銷售及其他事務。後二被告人分別招募工人,聯繫收購廢舊鉛電池,於3月中旬開始生產,將廢舊鉛電池拆解後分類露天堆放,再熔鍊電瓶內的鉛塊還原成鉛錠。3月26日,延川縣公安局在該廢舊鉛電池還原鉛廠查獲並扣押已拆解的廢舊鉛電池97.32噸、未拆解的廢舊鉛電池32.46噸、煉製出的鉛錠17.8噸、生產工具剷車1臺、叉車1臺,其中已拆解、未拆解的廢舊鉛電池已進行無公害處置。經監測,2019年4月2日在廢舊鉛電池集中露天拆卸堆放區採樣的土壤中的鉛含量分別為1.84×103mg/kg、2.41×103mg/kg,在燃燒廢渣堆放區採樣的土壤中的鎘含量為0.95 mg/kg,均不符合GB15618-20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另查明,被告人拓某於2019年3月26日在外地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於3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晃某於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延川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舊鉛電池進行還原鉛生產,經鑑定廠區內土壤中鉛含量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且其非法處置的廢舊鉛電池100多噸,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共同汙染環境犯罪中,被告人拓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晃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拓某在外地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非法處置廢舊鉛電池進行還原鉛生產時間較短,造成的生態環境危害相對較小,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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