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工人受了伤,老板不全赔,法院拘留他!

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象山:工人受了伤,老板不全赔,法院拘留他!

2018年6月开始,邓某断断续续在陈某经营的象山镇竹木加工厂工作,同年9月29日下午四时左右,邓某像以往一样用铁爪把粉碎机下面粉碎的竹片抓出来,因竹片戳到邓某戴的手套,机器顺势把邓某右手臂拖进粉碎机里,其胸部和头部都扑倒在粉碎机主机外壳上,致邓某右手臂严重受伤。

邓某被救出后,送至医院并经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右手上臂完全切除,共住院50余天,花去医疗费19000元。伤愈后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作出邓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假肢费52000元等多项鉴定结论。

出院后,原告邓某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给予赔偿。2019年6月5日,我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假肢费、鉴定费共计302512.73元(包含被告陈某已经给付的医疗费19000元)。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陈某却迟迟未履行,在多次讨要未果之下,邓某向大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控。但发出的文书石沉大海,且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多次率队前往被执行人陈某住所地,仍一无所获

2019年11月4日,申请人邓某来电告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行踪,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带队前往目的地将被执行人陈某拘传到法院。

在法院调解室,陈某提出,邓某受伤是其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应由邓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金额超出自身承受能力,因此

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之下,被执行人陈某表示只愿意赔偿140000元,且需分期支付。

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为了维护申请人邓某的合法权益,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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