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將財產分給“小三”,有效嗎?

現在社會出軌的情況越來越多,一方出軌輕者給家人帶來痛苦,重者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下面我給大家講解一個我國真實的案例,這個案例的主要內容就是,男方出軌,死前立遺囑將財產分給“小三”,最終原配和“小三”訴訟爭財產,法院最終判原配勝訴。

案情介紹:黃某(男)和王某(女)兩人相戀於1963年,之後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關係一直很好。因為雙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養一子(黃小某,現已成家另過)。1990年7月,王某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某市一套房屋所有權。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被拆遷,由拆遷單位將一套新住房作為補償安置給了王某,並以王某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黃某認識了33歲的張某,此時的張某已經是一個10歲男孩的母親,隨後黃某與張某發生了不正當關係。其妻王某發覺後,多次勸告無效,但並沒有與其離婚。1996年年底,黃某和張某便在外租房公開非法同居,他們居住周圍的群眾都以為二人是老夫少妻關係。

2000年9月,黃某與王某將王某因拆遷所得的新住房,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雙方約定在房屋交易中產生的稅費由王某承擔,故實際賣房得款不足8萬元。2001年春節,黃某、王某夫婦將售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某另購買商品房。2001年初,黃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療,張某去醫院準備照顧黃某,但遭到妻子王某及其親友的怒罵,雙方發生衝突。

黃某於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卹金和賣新住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共計6萬元的財產贈與“朋友”張某。並對遺囑進行了公正。4天后,黃某因病去世。黃某的遺體火化前,張某偕同律師上前阻攔,並公開宣讀了黃某的遺囑。王某和親屬們感到十分震驚,氣憤之下,雙方再起爭執。

當日下午,張某以王某侵害其財產權為由,將王某告上法院,公然與黃妻爭奪遺產。

立遺囑將財產分給“小三”,有效嗎?

法院判決,儘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且本案中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黃某將遺產遺贈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最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立遺囑將財產分給“小三”,有效嗎?

從法院的判決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我國《繼承法》設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公民財產和家庭財產的共同保護,繼承的前提是家庭的存在。在這個前提下,遺囑的自由便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種相對的自由。無限制的遺囑自由必定會破壞《繼承法》想保護的家庭關係。無論是繼承人還是被繼承人都必須是一種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存在。但很明顯,在今天,“二奶”、“小三”、“第三者”都是人們所摒棄的,都是破壞家庭和諧、社會和諧的代名詞。“第三者”的存在便是今天社會道德上的一種缺失,固然不能作為繼承的主體。否則,可以想象,家庭的破裂將成為一種普遍情況。

本案中遺贈人黃某與被告王某繫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主義道德角度,還是從《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來講,黃某均違反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夫妻義務。本案被告王某在遺贈人黃某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一直對其護理照顧,履行了夫妻扶助的義務。遺贈人黃某卻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結髮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張某,實質上損害了被告王某合法的財產繼承權,破壞了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度,敗壞了社會風氣。

2、隨著我國經濟、文化、觀念的發展,“二奶”、“小三”現象已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而且道德和社會輿論對這一現象的約束力已大大下降。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過錯的一方往往將財產轉移到同居者那裡,從而侵害了無過錯配偶及其子女的繼承權。於是,很多無過錯的配偶尤其是是沒有經濟來源和生活能力的配偶,不得不採取妥協和忍讓的辦法,寧可忍辱求全,也不提出離婚。

在本案中,人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邊。這並不是對她個人有什麼偏愛,而是每個人都將他們婚姻家庭中的一種秩序、一種關係與本案進行比對。法官的判決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家庭秩序、夫妻關係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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