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ABS的法律風險解析

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ABS的法律風險解析

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ABS的法律風險解析

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ABS的法律風險解析

在國家政策鼓勵,推動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ABS(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ABS具有融資成本低、風險隔離、優化資本結構等優勢。本文僅就供應鏈中核心企業作為債務人牽頭,用保理公司對上游的應收賬款債權(基礎資產)進行歸集,保理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轉讓應收賬款給專項計劃發行ABS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

一、什麼是ABS?

ABS(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所謂ABS,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縮寫。

二、應收賬款ABS交易結構圖

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ABS的法律風險解析

三、應收賬款ABS的法律風險解析

(一)應收賬款自身的法律風險

1、核心企業的信用風險

ABS雖然是“重資產,輕主體”,但應收賬款ABS本身就是基於核心企業的信用開展的,因為最終的還款來源都來自核心企業的經營所得支付款項,所以核心企業的選擇很關鍵。一般選擇信用評級較高且不屬於負面清單的核心企業開展業務,同時還會要求核心企業的提供相應的增信措施,如上級母公司或股份公司提供共同債務加入等措施。

2、應收賬款真實性的風險

應收賬款ABS項目啟動後,前期都必須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合法性等進行專項的法律盡職調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是重要的調查內容,需進駐貿易交易的雙方,實地查驗核實資金流、物流、信息流、商流是否屬於四流合一,如已形成的貿易合同、交貨單、驗收單、結算單、對賬單、發票、付款等環節,並與原件進行對比核實。

同時,還需要分析內外部的信息與評價綜合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進行佐證。

隨著科技的驅動,未來將廣泛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基礎資產進審核、篩選等,如基於可信數據池搭建的ABS動態資產管理系統,將進一步使基礎資產信息數據更透明,可進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數據的交叉核對等,運用科技的手段保障基礎資產的真實性。

3、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的風險

債權人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務人完全履行了義務,且債務人不存在要求減少應收賬款或者換貨等抗辯,以及債務相互抵消等情形。

應收賬款及其買賣雙方是否存在抵押、質押、訴訟、仲裁、被法院查封等情況,有必要在中登網、工商網、裁判文書網等查詢平臺進行核實。若確認該應收賬款存在前述權利負擔,若債權人在應收賬款轉讓之前解除該權利負擔的,則可以納入合格的基礎資產池,否則應當排除已設立權利負擔的應收賬款。

4、關聯交易的風險

應收賬款形成的雙方不能具有關聯性,否則會導致該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風險升高,所以有必要核實交易雙方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分子公司等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5、高度集中的風險

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如果只是一個或三五個,一般實踐中不太受歡迎,雖然應收賬款轉讓手續等簡單了,但是高度集中的會導致相應的風險增加,一般市場上喜歡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分散為十家以上,這樣更符合商業邏輯。

(二)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風險

1、合同中是否有轉讓限制的風險

應收賬款的轉讓要審查合同中是否有《合同法》第79條規定的轉讓限制的情形,若沒有則可以將該應收賬款納入基礎資產池。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應收賬款轉讓價格是否公允的風險

原始權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管理人,該應收賬款的轉讓價格應該符合公允的原則,需要與市場價格進行對比,實踐中轉讓價格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打折轉讓,但不應當低於公允價格的70%,否則該轉讓可能會被撤銷。

《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3、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風險

不管是應收賬款歸集的轉讓還是應收賬款轉讓給專項計劃,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債務人出具應收賬款轉讓通知,讓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否則可能導致該應收賬款的轉讓存在法律瑕疵。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循環購買的風險

循環購買模式解決了應收賬款期限短於資產支持證券期限的問題,同時也維持了資產池的規模、提高資金週轉率;但循環購買需要特別注意對新入池的應收賬款進行審核,防止應收賬款重複購買入池的情形。

5、不合格應收賬款的贖回風險

應收賬款是否合格的判斷標準是依據專項計劃文件所約定的合格標準及《基礎資產買賣協議》所約定的資產保證。若應收賬款不符合前述的標準,則屬於不合格,應由原始權益人進行贖回。

(三)風險隔離機制

在ABS中,為實現基礎資產的有效轉移及風險隔離,都會引入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或公司。

本文中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就是SPV,即可以隔離原始權益人的風險,也可以隔離管理人等其他ABS參與人的風險,特別是破產風險,除非是存在《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的情形,否則都是可以隔離風險的。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綜上所述,應收賬款ABS基於其自身的特點及融資優勢,在已經發行的ABS類型中,從發行規模角度看,應收賬款ABS名列前茅。但最近ABS市場上出現了虛假應收賬款事件,對應收賬款ABS產生了負面影響,勢必會影響應收賬款ABS的發展。未來,在科技驅動金融發展的環境下,應收賬款ABS勢必也會藉助科技的力量不斷創新發展和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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