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評再融資新規:資本市場制度改革 目的明確重在融資

11月8日,中國證監會對外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再融資規則公開徵求意見。中信建投認為,證監會對於再融資政策的改革反映出資本市場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導向,突出資本市場的融資的功能。

《科創板再融資辦法》主要從設定了基本發行條件,優化非公開發現制度和提高監管審批效率三方面為科創板企業再融資創造有利條件。基本發行調節的設定旨在排除風險狀況,並規定資金使用符合科技創新主營業務的要求,切實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科創板再融資辦法》優化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制度,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設置相對較低的負面清單形式的基本發行條件。科創板再融資上交所審核期限為2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15個工作日,壓縮監管審核時間提升了再融資的效率。

中信建投指出,對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內容主要涉及針對放鬆創業板再融資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條件和針對全部市場優化非公開發行制度改革的兩方面內容,總體原則是將再融資的標準放寬,提升資金方參與再融資願望,鼓勵企業通過再融資補充資金或進行資產重組。

對於創業板再融資改革的特殊規定方面,一是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要求,二是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三是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從發行條件移至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條將使得企業再融資不受資產負債率的約束。以2019年三季度情況來看,資產負債率超過45%的創業板企業有244家,數量佔比31.32%,市值共計1.82萬億,市值佔比31.59%。綜合數量和市值情況來看,解除資產負債率45%公開發行限制的要求,對於電氣設備、傳媒、公用事業、建築裝飾、建築材料、非銀金融、交通運輸行業可能的影響較大。但必須指出的是再融資使用公開發行的方式較少,保持現有融資習慣,政策實際意義有限。

第二條,創業板非公開發行取消了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有利於盈利較差甚至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進行再融資補充資金,或者通過重大資產重組的方式進行借殼上市或者資產注入,從而更新上市公司肌體,實現基本面的換血。這一點我們在重大資產重組政策改革時就已經指出,短期有利於殼公司炒作,長期有利於市場基本面質量的提高和利好投行能力強的券商增加業務量。但鑑於上次重大資產重組落地的影響鈍化,仍然謹慎看待其對於市場的短期情緒提升作用。在取消前,2017-2018年兩年均盈利的創業板股票為618只,數量佔比79.33%,市值和50622億,市值佔比87.83%,取消此項規定便為剩下盈利較差的公司打開再融資空間。

第三條要求實質上是為以往發生融資行為的上市公司解除資金使用完畢和使用進度和效果要求,未使用完且使用進度和效果不再影響再融資的批准,只作信息披露公佈即可。

針對全部市場優化非公開發行制度改革方面,主要從發行定價機制、定增對象數量、鎖定期和批文有效期四個方面進行放鬆,改革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

發行定價機制上,一是將發行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從而將定增成本價相對降低,擴大投資者潛在的盈利空間,二是將提前確定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的定價基準日除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外還可以選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

定增對象數量方面,將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此舉便於小額資金參與定向增發,一是降低了尋找資金的難度,第二也為小額資金參與定增擴大了可能性、降低了潛在成本。

鎖定期方面,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限制。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和鎖定機制與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從而使快速退出成為可能,使得投資者無論是參與借殼上市還是普通的定向增發的意願都趨於增強。

延長批文有效期方面,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與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批文有效期匹配,且增加了發行選擇期。

此外,針對新三板改革,《公眾公司辦法》和《信息披露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制度,放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35人限制,優化公開轉讓和發行的審核機制和差異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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