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侷限制開票後,補開發票的企業這項風險別忽略

稅侷限制開票後,補開發票的企業這項風險別忽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的發佈,意味著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自2016年全行業“營改增”後,增值稅政策變動頻繁,也打破了很多“常規操作”:一般納稅人可以轉回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最高稅率也由17%逐步降為16%直至現在的13%,當然稅率簡併仍在繼續。歷次稅改均未限制納稅人自行選擇稅率,給予了納稅人足夠的自由。但稅局終於還是出手了,從2019年9月20日起,關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自行開具17%、16%、11%、10%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納稅人需要通過承諾的方式臨時開通權限。這項徵管的變動,背後又有哪些增值稅發票及申報管理邏輯,且聽筆者細細說來。

1、補開“原稅率”發票在稅局眼中意味著什麼?

【案例1】2019年4月1日當天,江西省J市稅務機關,發現當地有200餘家企業,總共開具了1000餘張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隨後J市稅務機關通知對這些企業進行核實,對於不符合開原稅率條件的發票作廢重新開具。

2019年4月1日後,增值稅執行新稅率,原稅率為16%的統一降為13%。而增值稅發票開具及銷售額的申報,均遵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

4月1日當天開具了16%的增值稅發票,意味著該項業務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4月1日之前,即在以前月份發生了納稅義務,在4月1日補開稅率為16%的增值稅發票。此時,納稅人在適用稅率為16%的以前月份(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必定申報過未開票收入。

因此,若經核實,納稅人在適用16%的以前月份未申報未開票收入,處理方式及後果有兩種。方式一,更正以前月份申報記錄,接受罰款滯納金。方式二,發票開錯了,作廢4月1日開具的16%稅率發票,重新開具13%稅率發票。

而未開票收入申報在稅局眼中有更多的意義。

2、“未開票收入”金額,能給稅局傳遞怎樣的信息?

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即使沒有開具增值稅發票,也需要申報增值稅銷售額。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未開票收入”的填列可以向稅局傳遞以下兩類信息。

第一類,目標客戶中存在大量自然人客戶時,必有“未開票收入”。

雖然在《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事實上,這一條在實際業務中無法得到徹底執行。以餐飲企業為例,很多食客買單後匆匆離去,根本不索取發票。於是這一類面向個體消費的企業,在每個月增值稅申報時,大概率存在“未開票收入”,“未開票收入”為零,企業可能存在被認定為少申報銷售額的風險。

第二類,目標客戶基本為企業客戶的,不應當存在大額“未開票收入”。

用於進項稅額抵扣只是發票的用途之一,除此之外,發票也是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稅前列支的重要憑證,若一家單位當年存在大額未開票收入,其目標客戶又是以企業客戶為主,主要原因可能是對方明確規定交易事項不開具增值稅發票,則在稅局眼中這家企業的目標客戶存在賬外經營的風險。

那麼針對未開票收入,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管理呢?

3、未開票收入的申報及後續處理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企業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申報增值稅銷售額,若沒有及時開具發票,應當申報未開票收入,選擇在以後月份補開發票。

補開發票的月份,通過填列負數的未開票收入,沖銷當期銷售額,同時有以下兩點事項值得注意:

首先,補開發票的金額不應當大於以前月份申報的未開票收入金額。

【案例2】A公司在2019年5月補開了100萬稅率為16%的發票,而在前12個月內,企業僅申報過80萬的未開票收入。

由於16%增值稅稅率僅存在了11個月(從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故納稅人在申報系統內對應期間累計未開票收入出現負數,觸發風險預警。與此同時,為了防範通過隨意填列負數未開票收入惡意沖銷銷售額的情形,多地稅務機關對這項內容嚴格把控,一旦負數金額過大,很可能無法網上申報,必須去大廳申報。

其次,通過合同條款鎖定納稅義務時間,人為籌劃開票稅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徵收環境變化,可能導致難以預見的意外。

【案例3】2019年3月23日,B企業得知稅率需要從16%調整至13%,當月有一筆100萬鋼筋銷售業務,採購方要求,此項業務必須開具稅率為16%的增值稅發票。B公司通過合同條款進行人為籌劃,簽訂分期付款合同,條款如下,“購買方應當於3月底支付100萬貨款”。(採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收款日當天)。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未開票收入100萬。2019年10月,確定本次銷售最終結算金額89萬元,補開稅率為16%的增值稅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9月20日後,納稅人需要按照最新公告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做出承諾,才有權限補開稅率為16%的發票。且次月申報時,稅務機關可能要求企業當期僅沖銷89萬未開票收入,剩餘的11萬通過修改以前月份申報表完成。

通過上述的一系列分析不難看出,稅局原本賦予了納稅人很多權限,本來“未開票收入”有負必先有正(若要衝銷未開票收入,在以前月份必定申報過未開票收入),有正才沖銷(只要申報過未開票收入,後續一般會有補開發票沖銷的情形。業務面向大量自然人客戶的情形除外)。這背後的填報邏輯很明確,但很多開票混亂的納稅人用一句“發票開錯了”來搪塞,因此,如今出現這樣的限制也不意外。當然,隨著徵納雙方水平的不斷加強,相信有一天稅局會再次放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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