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中,安置房的價值也會隨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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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行政機關要充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實質侵害。本案中,人民法院著重從評估異議、補償方式、補償面積等角度分析了被訴徵收補償決定的形成過程,強調了評估報告載明異議救濟途及被徵收人提出評估異議的重要性,闡述了在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中,安置房的價值亦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整體狀況而波動,進而肯定了安置補償方式與結果的合法性,對於確立相關審查標準具有示範意義。

☑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網發佈日期:2019-1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757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瑞敏,女,1937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立恆,1961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系趙瑞敏之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勤儉道***號。

法定代表人:袁家健,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趙瑞敏因與被申請人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紅橋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行終37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瑞敏請求本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案進行審查、裁判。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其實際收到的是康達徵評字20150002號-000079評估分戶報告單(以下簡稱079號評估報告單),而紅橋區政府作為證據提交的是康達徵評字20160001號-000537評估分戶報告單(以下簡稱537號評估報告單),且該評估報告單中載明079號評估報告單作廢,其直至證據交換時方知曉此前收到的是作廢文件;評估報告已經超過一年的應用期限,紅橋區政府仍依據該報告的評估價作出津紅政房徵補[2017]603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603號補償決定)不合法;評估分戶報告單的轉交行為不符合規定;房屋面積的調查結果未包含公攤面積和土地面積。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603號補償決定是否合法。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紅橋區政府經法定程序作出的603號補償決定,能夠較好保障趙瑞敏的合法權益,其合法性應予認可。從趙瑞敏提供的079號評估報告單(複印件)和537號評估報告單(複印件)可以看出,兩份評估報告單的估價時點相差4天,評估單價和評估總結均相同,且079號評估報告單亦載明異議救濟途徑,故趙瑞敏雖然主張其收到的是作廢的079號評估報告單,但其實體權益並未因此而遭受實質影響。且趙瑞敏在收到評估分戶報告單後,亦未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複核、鑑定。故紅橋區政府依據評估報告作出603號補償決定,並未侵犯趙瑞敏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中,安置房的價值亦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整體狀況而波動。涉案房屋在性質上屬於企業產租賃住宅房屋,從趙瑞敏提供的材料看,《房屋現狀調查表》(複印件)中填寫的面積與其作為承租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複印件)中記載的面積相符;就土地面積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已經包含了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據此,趙瑞敏申請再審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二審法院分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駁回上訴,亦無不當。

綜上,趙瑞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趙瑞敏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科雄

審 判 員 於 泓

審 判 員 孫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蔣 蔚

書 記 員 劉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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