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裁判要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但是“知假买假”者是明知有假而故意购买甚至多次反复购买,目的是为了获得三倍赔偿,其主观上没有因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和欺诈行为之间并未构成因果关系。“知假买假”者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和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诉屈吕懂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鄂01民终5495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京润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基于该行为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①京润公司在销售案涉珍珠项链时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GB/T16552-2010)第4.1.1.3条规定,直接使用天然有机宝石基本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珍珠”“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除外;“养殖珍珠”可简称为“珍珠”,“海水养殖珍珠”可简称为“海水珍珠”“淡水养殖珍珠”可简称为“淡水珍珠”。从上述命名规则可知,“天然珍珠”所指向的应为无人工干预的、自然生产的珍珠,“人工养殖珍珠”命名时不能出现天然二字。案涉珍珠为人工养殖,京润公司在销售案涉珍珠项链时在商品栏标注为“天然淡水珍珠”,未对珍珠品名和属性向消费者进行具体、全面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京润公司行为违反了珠宝命名规则,构成虚假宣传。

②京润公司是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条的前提为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京润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但屈吕懂并没有因为京润公司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陷入错误认识。理由是:1.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查询到的相关诉讼案件可知,屈吕懂在同一时间段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不同商家购买带有“天然”字样表述的珍珠,且均以事后发现为理由,主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提起了多起 维权诉讼。2.屈吕懂在购买商品时的心理状态并不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为日常生活消费。因此,屈吕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行为是基于京润公司的广告宣传误导而造成,主观上受到欺诈从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购买行为与虚假宣传无因果关系。其在短时间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屈吕懂主张京润公司在本案中构成欺诈并要求获取三倍价款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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