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辞职并交了辞职书,公司没有按员工离职日期办理手续,而是提前一个月就办理了,能申诉赔偿吗?

LIHUA南


最好不要申诉赔偿。

一、为什么不能申诉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就行了,但并不是一定要30天后才能办完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无理由提出离职后,只要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回应,第31天,职工可以无条件离开,这是给职工离职的一个权力。如果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回应,也同意你的申请,开始给你办理手续,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时间等待问题。

3. 什么时候可以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管怎么样,是职工提出离职在先,且没有法定单位赔偿理由,单位没有补偿义务。

二、申诉赔偿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

1.耗费时间、精力、情感与金钱

作为员工,在离职这件事情上最好不要跟用人单位闹僵。然而,到了离职这一步,不少人的思维误区是,我要利益最大化,要给我满意的赔偿。

就如题主这样,当你有这个想法时,就会找单位要一个说法,要申诉赔偿,要利益最大化等等,假设在这期间,你真的赢了,但是用人单位最多赔一个月的工资,而你却在离职公司这耗费了时间、精力、情感、金钱,这对你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说不定你用申诉的时间来找新工作,可能早就找到了。

2. 行业内口碑变差

同行业内的圈子其实是很小的,假如你以后还想在这个行业圈内混,还是不要申诉为好。一旦你申诉,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前单位领导在他的“朋友圈”一散播,你的前途就没了,极大地影响你的职业发展。

因为谁敢要一个离职就申诉赔偿的员工呢?万一来我们公司没多久故意想占便宜,碰瓷离职,也申诉赔偿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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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你好,我有9年的工作经验,也当过中层管理者。对这个问题,我想说说我的看法。


一般离职单都非常担心的,是领导不放人,对于你这种情况真的是很少遇到。爽快批准了你的离职申请,高兴都来不及呢,怎么会这么纠结呢?

因为有时候我会负责项目,有同事离职的,领导问我意见。每当这时候,我都建议说,别纠缠太久,爽快一点放人家走。


闹到离职,同事一定是忍了很久很不高兴,拖着别人没意思,爽快答应是最后的善意。别人为这个公司服务了好几年,现在要离职,你为难别人就很不厚道。

别人只要工作交接好了,就不要为难人家。我相信,每一个离职的人都是想利索的离职,然后开始新的工作。

这件事不符合常理,但是一个月是最后期限,不是一定要一个月。具体的离职时间看双方协商,申诉赔偿没有依据,你赢不了。

提前给你办手续,有以下几个情况。你看了之后可能会理解公司这样做的苦衷:


1.减少影响,免得你的离职影响到大家的工作氛围。

在职场上,只要有一个人要离职,那么周围的人都会受影响,这个就是羊群效应。其他人心里会想,他都离职了,我是不是也应该离职,不应该再等下去了。

这种情况下,速战速决影响最小的。


2.已经没有工作分配给你了,你离开可以节约工资。

有些行业的工作有淡季和旺季之分的,比如说刚好这个月没有什么工作了。那你早点离职的话,我就不用给你安排工作内容,一个月公司也可以节省一下开销。


3.马上要绩效考评了,让你背个差评离开。

有一些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会每隔一段时间做绩效考评。这个时候如果在绩效考评之前,有人要离职,那么潜规则,就是让这个人背一个特别差的绩效。这样剩下的人就可以避免拿到很差的绩效,反正做人要离职了,只能保护剩下的同事。

有的时候人要学会放下,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完全符合你的心意,赶紧开始新的工作就好了。


木鱼说职场


老板,我申请辞职。

要不,你再考虑考虑?

我已经想清楚了,觉得还是到外面去多闯闯。

那好吧,那你这两天办理一下交接手续,结工资吧!

啊,,,不是说提前30天,30天以后再走吗?我要求赔偿!

对不起,这样的赔偿,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别想太多了。

劳动法保障的是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是这么规定的:试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对此之外,并没有特别的条款。

劳动法依法保障劳动者有工作的权力、获取报酬的权力、选择的权力,等等,从立法角度而言,虽然是保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会相对的偏向于弱者,但是,不等同于就是无原则的偏向。

对于健康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同等重要,不能为了满足一方的权益而损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拉偏架的行为,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劳动者在提出辞工的时候,已经把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移交给用人单位。

从法理角度看,劳动法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方面,只要是依法解除,并没有规定惩罚或者赔偿的条款,反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大部分是需要付出一定的赔偿的,单单从这一条来看,有时候甚至用人单位还显得有点弱势。

话又说回来,劳动者在主动提出辞职请求的时候,事实上已经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移交”给用人单位,从法规看,劳动法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30天之后才能安排职工办理离职手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力依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者提交书面申请的30天内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不需要因此给予赔偿。

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是非正常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有违规的事项逼着劳动者不得已辞职,比如说拖欠工资、没有购买相关保险等,此类辞职,不管用人单位何时办理离职,劳动者均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实操中,有可能会偏向劳动者,但不是无限度。

有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为了某些特殊原因,在劳动者提出申诉之后,会适当的偏向劳动者,但这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妥协。

就比如上面说到的这个案例,劳动者在提出请求赔偿的时候,相关部门为了息事宁人,会要求用人单位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太可能是经济赔偿,最多是让企业纠正不良行为,让员工工作到一个月之后离职。

可是,员工因此再继续回到企业上班,又有什么好处呢?双方的矛盾不太可能缓和,企业就算做了让步,相关人员心里也一定不爽,难保不会搞个什么乌龙,给你小鞋穿,何苦?

所以,对于劳动者而言,既然已经有了离职的打算,就不要太过计较离职时间的问题,换位思考,自己已经有离开的心,恐怕最后一个月的工作也不太可能那么尽心,早走早好,何必搞得大家不欢而散?要继续工作的,抓紧时间去找新工作,暂时不想工作的,刚好可以给自己放一个长假,多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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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人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于一个月的工资,也是有期待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作交接等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提前离开企业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企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辞退劳动者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说,只要劳动者发出辞职在30日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离开。因为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本人以为这是片面的认识。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写明“本人最后工作日为三十日满的日期”,表明劳动者对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宜提前要求劳动者离职。实践中,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很明显提前30天对用人单位有利,法律规定30天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替代者,是企业的权利。表面看起来,公司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要求员工立即离职。但是,劳动法规侧重照顾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应该把选择离职时间的权利给予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者提出离职30天之内,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解除劳动关系,有违立法精神,本质上是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须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的是辞职通知,表明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满30日当天终止劳动关系。


黄华社会保险实践者


虽然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目前的劳动法在司法实践时也尽力保护劳动者,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任何诉求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申请赔偿金的前提是企业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讲,明显企业这一次并没有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不会支持员工要求赔偿的诉求。

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是劳动者应尽地义务,是法律保护企业避免没有时间安排人员进行交接,损害正常经营的规定

在劳资关系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相比,相对来讲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日常情况下,我们能接触到的司法案例于都是围绕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制定背景是在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劳资纠纷不断发生,贫富差距日益显著,国家为了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台了劳动法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方式,确保中国的人口红利得以最大程度的释放。

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不可避免会倾向于去解释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毕竟侵害企业权益的情况比较少。

劳动法出台的本意是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所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列。

从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来看,企业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3点:

  • 制定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行使自主经营与管理劳动者的权利
  • 要求劳动者对企业商业机密保密,避免自由经济市场下的无序与恶性竞争
  • 劳动者离职时需要对手头的工作进行的交接,给予企业方合理的时间缓冲期,确保企业经营得以顺利的延续

尤其是第3点,在劳动法里就体现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提出离职,非试用期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企业的要求。

既然是企业方的权利,就代表着企业方可以放弃此项权利。当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至于何时同意员工离职,只要在最长一个月的时间范围内,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非由员工来自主决定

像题主这种提出离职企业就立刻答应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工作不需要进行交接,企业方可以随时保证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自然而然也就不需要让题主再工作一个月。

普通劳动者到底提前多久提出离职,才对自己的利益更有保障

普通员工在提出离职的时候,一般都面临着如何确认离职日期的问题,毕竟主动权掌握在了企业方的手里。提的早了,中间空挡过长手,提的晚了又有可能影响下一份工作的入职。

结合过往的实践情况,法律赋予给企业的合法权益,子佳还是尽快提出离职为妙。

一方面,预留好企业可能需要你交接一个月的可能性,以免和下家单位无法达成合适的入职时间,甚至因为无法尽快入职,而错失了后面的大好工作机会。

另一方面,既然做好了要走的准备,那么就代表着很难再有心思和责任心扑在现有的工作上。

职场也是要树立个人口碑的,不妨把自己努力刻苦的印象留到在企业的最后一刻,和企业好聚好散,千万不要离职了,反而给其他同事留下一个心不在焉,缺乏职业道德的坏名声。

如果在现有单位辞职后企业放行较快,为了避免自己空窗期过长,甚至产生夜长梦多的不安全感,劳动者也可以主动和下一家联系,申请提前入职。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单位在缺人的时候,也会希望候选人越快入职越好,候选人的这种行为也相当于向新单位释放了个人的入职诚意,有利于在新单位尽快立足和通过试用期。

结语

作为普通劳动者,利用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但是在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伤的情况下,也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说的严重点,这属于不劳而获的心态。

身在职场,眼光长远些,格局大气些,紧盯着蝇头小利,有时候不仅仅是招人笑话,可能还会错过职场上的种种机会。


子佳看职场


题主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也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曲解导致的,现在很多情况下主动辞职是可以有相关赔偿的,但并不是每一个辞职的理由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主要还是根据辞职缘由来界定,如果是因为单位方的过错导致的主动辞职可以申请到赔偿,如果是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主动辞职当然没有赔偿。

接着我们再回到题主的问题上,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并交了辞职书,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流程是这样的:根据问题显示,题主已经是一名正式员工了,如果主动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离职。

上述这个30天并不是一板一眼卡死的,只是用来作为离职期间单位与职工工作或其他事宜交接缓冲日期的最长期限。通俗的可以理解为员工告知单位,我要离职,我最多给你30天的期限,配合你把所有的工作交接完成,如果30天内不能完成这些交接,那我可以按照书面通知的日期走人。如果在30天内,单位能更快的完成这些工作的交接和其他手续的办理,也是合情合理并合法的,所以单位是可以提前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只要单位觉得已经没有其他问题可以再继续交接。

并且但凡是这种主动提出辞职的,只要是单位不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一律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因此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如果题主想申诉赔偿当然也是可以的,只是会申诉无果,因为单位本来就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所以申诉就等于没事儿找事儿,即便是申诉了也不会有人受理,也不可能取得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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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簿杏豆


申诉赔偿?你确信自已没喝醉吧,怎么开始说胡话啦!

可以肯定的说,题主之所以有这种想法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其实你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1、提前30天申请辞职,是给公司一个缓冲准备的机会,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者提前30天申请辞职,主要是让公司有再次招聘员工的过渡时间,不至于劳动者辞职后造成岗位人员空缺,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一旦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之后,公司就可以在30天内,任何时间点请你走人!

所以,公司提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叫你立马走人,是合法的!

因此,只要公司让你走,那就自己赶快走吧!千万别还想要经济补偿金,谁叫你主动辞职呢?

既然都已经决定辞职了,那就大大方方的做好工作交接,立马走人就好!

2、学会“骑驴找马”,避免盲目辞职带来的经济压力。

从题主的情况可以看出,你应该还没找到新的下家,否则,你也不会因为公司让你立马走人而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还有一丝慌乱。

因此,作为一个成熟的职场人,应该学会理性分析辞职的问题。最好是“骑驴找马”,不然很容易陷入到裸辞的危机之中。

尽管对于未辞职就去寻找新的工作,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与做法,但是这已经形成了公开的职场秘密。

3、你申请辞职,公司提前辞退让你走人,说明你根本就没有利用的价值了。

如果你是属于核心员工,干着重要的工作,或者个人工作能力很优秀,那公司绝不会这样做。而是会主动挽留你,或者让你教会替代的人员。

而现在公司却让你立马走人,这就说明你干的工作并不重要,或者你的个人工作能力并不优秀,你已没有啥利用的价值。

有可能公司还正愁采用啥办法让你走人,而你自己却主动提出,那公司不赶紧答应让你走人才怪呢!毕竟你为公司节省了经济补偿金,唯恐答应你慢了,怕你反悔不辞职了,那岂不是公司为了辞退你,还得付你经济补偿金!

4、不要天真的理解:提前30天申请辞职是要求公司必须30天后才能辞退。

这句话其实是要求员工应当提前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员工突然辞职给公司不便,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这就像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一样,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否则便要支付代通知金,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公司应尽的告知义务。

所以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对等的,必须要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这才能体现法治的公平原则。

因此建议题主不必再说什么,也不必再做什么了,立即收拾好自己的工作,办理各项交接手续,然后尽快离去。寻找一家更能够适合自己的公司,开启一段新的工作生活,这才是你现在应该做的事情。想要申诉赔偿,已经是不太可能了,注定你也将会是失败而告终!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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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职场


自己提出辞职,还想多待一个月?

这个问题真有意思!正常情况下,如果自己今天下午提出离职了,是希望明天早上就不用来公司上班了,总之,越早离开公司越好!你倒好!自己提出离职了,还想待上一个月,而得知当场就走人之后,还想申请赔偿!我说,你是不是想多了!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这种情况也申请赔偿的话,会不会成功呢?笔者认为:绝对不可能!理由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为什么这么规定呢?这是法律制订部门为用人单位着想的。因为担心劳动者当场拍屁股走人了,就给企业带来种种不便,比如,还来不及找到合适的替代员工呢,交接工作还没完成呢,等等。于是就这么规定了正式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天。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为什么还规定了这么一条呢?这是劳动法制订部门为双方考虑的。比如,这种工作的可替代性很强,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公司不必延长一个月再让员工走人。而员工呢,也已经在网上找好了工作,可以随时上班。于是,员工当即申请辞职,公司也同意其明天离开公司,这么做,双方都开心。

二、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为什么马上答应?

理由可能是,公司也准备炒掉员工了,而员工竟然还主动提出辞职,那不是求之不得吗?于是,马上签批,员工明天就不用上班了。

另外,公司的HR部门也很清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了,员工的心根本不在公司了,“身在曹营心在汉”啊!留他下来,工作效率不高,还影响大家的工作气氛。何必呢!干脆让他走人!

三、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员工能维权吗?

不能!理由非常简单!是你提出来辞职啊!主动权已经在公司了。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放你走,也可以让你当场滚蛋!

当然,员工如果这样申请:下个月才离开公司,那就当回事!

题外话:既然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了,为什么还纠结这一个月呢?估计是员工还没找好下一家企业,想用一个月的时间找到新工作,并且顺便领到一个月的工资。


陈权高级顾问


首先回答题主的问题,你没有申诉赔偿的资格。

原因:因为题主是自己提出的辞职要求,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书。

只是现在公司不要求你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一两天交接完成后,直接给题主办理了辞职手续,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已。

公司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我的答案是: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欲离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所涵盖两层意思:

  • 第一:劳动者要离职,需要提前30日通过书面资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然后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会在30日以内安排人员与劳动者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等,不管公司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人手进行工作交接,在劳动者没有故意怠工的情况下,在满30日后都可以要求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的。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者工作困扰,都与劳动者无关。

  • 第二:同时,当劳动者提前30日向通过书面资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交接必要性,可以随时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因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作无法移交或者移交不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劳动者无关。而公司提前中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什么会提前中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呢?

  • 01.题主在公司本来就不受欢迎,公司领导一直都在等着题主主动提交辞职报告,为此当题主提出辞职报告后,公司就直接通知题主取消工作交接环节,直接办理辞职手续,急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02.公司现有人员充足,而题主所负责的工作不存在任何专业性太强,技术要求太高的工作,无论题主是否正常交接,都不会影响公司对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 03.已确定辞职的员工,在最后一个月交接工作期间,其实对公司的产出不大。但是这个月辞职人员给公司的负面情绪却会很多,会严重影响公司其它员工的工作热情,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等。

用人单位提前中止劳动合同关系,对题主有什么影响吗?

  • 01.题主既然已经提出离职,已做好准备离开公司,那么是早一天走还是晚一天离开,又有什么关系呢?而且题主一提出离职就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证明题主在公司做得也不开心,还有必要留恋吗?

  • 02.确认辞职后,很多原本较好的同事都有可能变得生疏,或许因为工作太忙,或者因为题主已经辞职的原因等等。何必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去感受”人走茶凉“这句话是否真的属实呢?而且这一个月期间,自己因辞职交接工作等原因,导致工作量减少,也会很无聊。

综上所述:题主提出辞职并交了辞职书,公司没有按员工离职日期办理手续,而是提前一个月就办理了辞职,题主是没有资格申诉赔偿的,公司有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既然已经提出离职,早一天离开还是晚一天离开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自己是开开心心离开的,自己如果再坚持一个月后离开,对自己也未必就是好事。

作者介绍:荷在职场---专注职场领域,发表职场观点,请大家【关注】我吧,我将持续提供职场资讯。

荷在职场


这种事情挺有趣的,这个公司也很有趣,因为像员工离职这样的事,我们通常遇到的都是员工提出离职,公司都不让走,甚至很多员工几次三番的辞职都不被公司“批准”,很少遇到有员工说自己提出辞职,公司提前就把这个事给办了。所以,我首先感觉很诧异。

诧异之余,言归正传,你因为公司没有按员工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而是提前一个月给你办理了离职,你想因为此事投诉公司获取赔偿,说实话不大可能的,维权基本没有胜算。我这么说原因有二,如下。

其一,作为员工,你只要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只要辞职报告一经发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你必须离开公司,至于什么时候离开公司,归根到底还是由公司说了算,只要不超出《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自己规定的离职日期就可以。现在的情况是,你提出辞职后,公司就是立马给你办理了辞职手续,所以在你看来就是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等你提辞职满一个月再给你办辞职,公司办理辞职的手续过快,你觉得有违劳动法律规定,想申诉赔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等员工提辞职满一个月才能给员工办理手续的,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其二,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办理辞职手续需要你员工本人办理并且签字的,不管是不是提前办理,只要员工本人走了这个过程并且签字了,就表示员工是认可公司的这种做法的,也就表示员工就办理辞职手续事宜与公司达成了合意。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前一个月办理了手续,不管员工本人知不知道这么办是否合理,也不管员工本人是否心甘情愿的这么办,都已成既定事实,离职手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等情况下,员工又因为公司提前一个月办理了辞职手续而去投诉公司,于法不合,必然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申诉会被驳回,赔偿也就谈不上了。

作为前员工,既然你已经办理完毕的辞职手续,公司并没有拖欠你什么的,且公司手中的证据比你多,这种情况下,员工仅仅因为公司给提前办理了辞职手续而投诉公司,对员工来说没有意义也没有什么好结果,何必呢?!建议还是赶紧找新工作更靠谱。

员工懂得维权本身是件好事,但也要分情况。况且维权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获得公平对待。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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