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经费保障的通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经费保障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确诊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总体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省级财政补助40%),并对重点疫情地区和财政困难市县予以倾斜支持。(二)疫情流行期间疑似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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