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集體土地的原始證據,原告卻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告被告,這樣的案件成立嗎?

農民5354


第一、需要看被告的集體土地證與原告的國有土地證,所涉及的土地範圍是否是有關,是否有重合、相交、包含的關係。如果,原告的土地證上的土地位置在北京,被告的土地位置在山西,那麼告不著(當然,這個例子舉得有點大了,但是為了便於理解而為止)。

第二、如果原被告的土地證所涉及的土地有交集(包括部分交集,或者是全部包含),原告持有國有土地證,而被告持有集體土地證,原告起訴只能是提起民事訴訟。那麼,被告就需要去審查原告的國有土地證是如何取得的了,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對原告的國有土地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其國有土地證,然後讓這個民事案子中止。

第三、從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要看是否完成了土地徵收程序以及補償安置,如果經過合法的土地徵收,且已經安置補償了,國有土地證是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其有權利起訴。只是對於集體土地證政府沒有註銷,這時候政府可以通過註銷程序註銷集體土地證。

第四、所謂的集體土地的原始證據,到底是什麼證沒有說清楚。很多解放前或者解放初,發的證可能在土地改革中已經失效了。

綜合以上來說,題主說的問題沒有說清楚,律師無法通過你所說的這幾句話作出判斷,必須結合證據與法律規定來綜合判斷。


楊高州律師


從以上信息,可以確認:所指的“集體土地原始證據”是1962年以後的。即:不會是解放前的。

基於上述條件,出現渉題的《國有土地證》,應該是在下述兩種情況下發生的:

1、土地是集撥”建廠建校(或其他)。在辦理土地體的。某單位通過行政途徑“劃登記時,以已經存在多年的單位名義辦理了《國有土地證》;

2、土地是集體的,後借給某單位”建廠建校(或其他)。在城市擴展時,農村的人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土地全部轉為國有土地,某單位以已經存在多年的單位名義辦理了《國有土地證》;

上述兩種情況,都屬於借用集體土地建廠建校(等等)的性質。前一種,土地應該仍然是集體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應該是程序錯誤。因為,登記時一定要有“四鄰”的調查。如果經過這個程序,原土地所有人就會提出異議。

後一種,土地是國有土地。原集體土地權利人和借用土地單位都享有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借用單位遷移或撤銷,土地使用權歸還原集體土地權利人。

所以,第一種情況,《國有土地證》應該撤銷。原告敗訴;第二種情況,《國有土地證》維持,原告勝訴。


田應武


這首先要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合法?

假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法,那麼可能的情況時,這塊土地已經經過合法手續由集體土地轉變國有土地。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原有的集體土地證據只能說明這塊土地之前的性質(權屬情況),並不等於這塊土地現在的權屬情況。

我再換個角度分析。假定這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假的,要證明這一點並不困難到土地管理部門查一下就知道了。

我估計,搞一個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起訴的可能性較小。提出這個問題的人並沒有講全部案情。

我們再假定這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真的,但是,仍然可能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這也很容易查。如果是這樣,可以首先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複議。

常常有人對律師談個意見(所謂諮詢)就收費很不屑。但是,律師分析問題的角度和邏輯,這不是普通人輕易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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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晨陽


原始證件才是依據。


田龍清


現在農村農民想要宅基地沒空地給。村委會想賣掉現有的大隊部遷新址。這樣合法嗎?


王樹國


土地的所有權是法定的,誰是地的合法持有者?你城市居民怎麼可以持有農村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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