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暫行辦法》出臺有利於提升信託公司內部治理水平,提升信託公司經營穩健性

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強了金融機構股權管理,規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確保穩健發展。《辦法》也是在這種大背景和監管趨勢下出臺的。過往信託公司股權管理的監管要求分佈於《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部分,此次《辦法》整體融合了之前的監管要求、最近監管要求,整體內容相對豐富。從目前看,《辦法》最大變化在於以下幾方面:

一是對於控股股東資質較之前更為嚴格。《辦法》對於股東資質的要求基本延續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要求,不過特別提高了對於控股股東的要求,這是之前監管政策沒有區分的。

二是明確了金融產品持股的要求。近年來,部分機構通過金融產品間接持股,造成股東無法陽光化,《辦法》對於金融產品持股有了明確規範。

三是明確了股東的穿透監管原則。對股東穿透監管是新時期金融機構股權監管的重要趨勢,《辦法》也明確規定了信託公司股權結構要逐層追溯至最終受益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並進行香港信息披露。

四是強化了對於關聯交易的規範。《辦法》要求信託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單,要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關聯交易,還要對關聯進行內外部審計,突出了對關聯交易的管控。

五是強化了監管部門對於信託公司股權的監管要求,諸如要對信託公司股東進行穿透監管,要求每年度評估資質、履行承諾等事項,對於不合規行為採取監管舉措,或者採取形成處罰。

總體看,《辦法》有利於提升信託公司內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資人等各方相關人利益,提升信託公司經營穩健性。同時,需要看到,未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合規要求更高,個別信託公司離監管要求還有一定距離,需要繼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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