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該如何確定?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同法律上的監護人認定是一樣的,一般都是患者的直系親屬,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患者的直系親屬可能不在人世,或者雖然健在但沒有能力監護患者,就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新的監護人。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問題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精神障礙患者傷人的新聞,很多人都關注到了監護人需要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以及給他人帶來生命財產損失的時候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的新聞,所以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究竟誰來監管患者,誰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前不久長沙9歲男孩在自家小區被一名精神障礙患者毆打致死的新聞讓全國人民都為之心驚,新聞中提到患者施暴的時候周圍很多圍觀群眾不敢上前,直到患者的父親趕到現場後才制止了患者的行為,事後患者的父親也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表示願意承擔一切責任。所以這起案件中,患者的父親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而且是患者的法定第一監護人。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如果結婚,那麼配偶就是他的第一監護人,如果是未婚或者離異的狀態,那麼父母就是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了,那麼親兄弟姐妹就是第一監護人,如果身邊沒有親人,那麼可能需要基層政府,社區或者村委會承擔患者的監護責任。

當然,這裡面也可能有親屬包括父母因為某種原因不願也沒有能力再繼續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監護權的情況,這樣可以像基層政府求助,放棄對患者的監護權,轉為由政府承擔患者監護權,並由政府出面聯繫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會被收治在民政下屬的精神專科醫院,費用由政府承擔。

作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需要旅行的義務

既然是監護人,當然有一定的管理義務,尤其是精神障礙雖然很多時發作性疾病,但往往生活中還是存在一些蛛絲馬跡可以被發現的,只是監護人往往都會習慣性的縱容患者,小問題、小隱患瞞報漏報,直到出現嚴重傷人行為時才被大家發現。

今年有個報道南京一名精神障礙患者在家附近捅傷路人後逃回家中,警察趕到後患者反鎖房門以父母相要挾,最後警察破門而入發現患者已經被父母從後門放跑,年邁的父母又稱自己早已無力監管患者行為。後來警察從患者房間搜查出100多把刀,父母也承認患者近半年陸續購買刀具。這起案件中監護人早就發現了患者的反常行為,雖然無法阻止但起碼可以報告給社區精防人員或者直接撥打110報警處理。早一些處理就不會有後續的嚴重傷人行為了。

監護人要起到監護義務,如果能夠管理就約束和管理患者的危險行為,如果無法管理和盡到監護義務,就應該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進行系統治療,如果無法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就求助社區和110民警,協助監護人送醫是我國精神衛生法賦予民警的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有問題可以評論區留言,我會幫你解答的。


我說精神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什麼叫監護人?監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所謂的監護人,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專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一般情況下,將監護人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也就是說,精神病人應該有監護人。

監護人應確實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並能切實盡到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應地,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二、法律對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具體規定

做為我國最基礎的法律制度,2017年3月通過,並從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這就是《民法總則》對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要嚴格按以上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親屬、最後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順序,依先後順序依次確定監護人。必須在沒有上一層次的監護人時,才能進入下一層次的人員中確定。

另外,在《民法總則》中,關於確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還有整整十一條,涉及大量的細節規定,非常複雜。本人身為非法律專業人士,實在無能力理清其中的頭緒,不再展開。

三、民政人視角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該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做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依法享有以上所說的五項權利,這是其履行監護職責所必須的。在現實生活中,身為監護人,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全力防止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發生傷人事件,或者自殺、自殘的情況,即保證他人安全,又保護精神病人的生命安全。這方面,一不小心就出事,確實令人膽顫心驚,不得不防啊。民政部門時不時會碰上此類事情。

2、重度精神殘疾人家庭,或者本人,可以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區別不同的具體情況,將精神病人全家人或本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旦獲批,即可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問題,又可以依法享有醫療救助待遇,保證精神病人送醫治療時的醫療費用的報銷問題,十分重要,也極為關鍵。

3、在可能的前提下,將精神病人送到正規的精神病醫院進行專業的治療,盡力爭取減輕病情、控制病情發展,或者治好疾病。有現實困難和問題,應多與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殘聯協調、溝通,求得幫助。


水波不興3291


監護人要身心健康,心態好會開解人的親人或心裡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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