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別根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多少,分四級嚴重程度不同的事故。
1、根據死亡人數分級:
-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
- 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 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 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
2、根據重傷人數分級:
- 一般事故:10人以下重傷(包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 較大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 重大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 特別重大事故:100人以上重傷
3、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分級:
- 一般事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
- 較大事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 重大事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 特別重大事故:1億元以上
(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處理程序: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
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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