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語境下的不可抗力、合同履行障礙與法律後果

作者:法舟律師事務所 繆科傑(西北政法大學本科,上海交通大學法學碩士)

——以旅遊合同[1]為例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僅給社會經濟產生負面作用,同時也給各類合同的履行帶來不利影響。

2020年1月25日,中國旅行社協會官方發佈消息,全國旅行社團隊遊全部暫停,遊客和旅行社可根據合同和相關法律協商解決後續問題。[2]故此,從法律角度釐清該疫情的定性及其產生的影響尤為重要。

農曆春節假期原本是旅遊旺季,本文現主要以旅遊合同為分析對象,探討不可抗力、合同履行障礙與法律後果等熱點法律問題。

一、對旅遊合同的履行,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一定構成不可抗力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及《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對不可抗力均作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有著經典論述:我們認為,非典型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世界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儘管有許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癒出院,但到目前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種異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3]

新冠肺炎同樣屬於傳染病,具有突發性,截至本文成稿時,其確切的傳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療方法未有明確,一般

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下發《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4]要求:從當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產品。已出行的旅遊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關注遊客身體狀況,做好健康防護。

按照該部的統一要求,中國旅行社協會於2020年1月25日發佈消息:國內旅遊團隊業務和機加酒服務已於本月24日起停止,對於部分出境團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27日之前還可以繼續出行,但27日之後包括出境團隊在內的所有團隊遊業務和機加酒服務將全部暫停。

如上為防止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對於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徵。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當事人對疫情及其影響的預期是不同的,而且疫情發展本身具有一個過程,其對當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響是逐步顯現的。因此,一概籠統地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不僅有失偏頗,也可能引致不公。

故在個案中判斷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應結合當事人預期、疫情過程加以考察。

根據文化和旅遊部、中國旅行社協會等官方通知,一般可以認為:當事人在2020年1月28日(含)後繼續簽訂旅遊合同、預定酒店、購買機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等,則其對疫情發生和發展是具有充分預期的,對合同風險做出了充分的確認與安排,其今後不得僅以不可抗力主張相關權利。同時,專門經營疫情風險的旅遊相關合同,譬如以疫情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合同(如無理由旅行取消險),疫情對其亦不構成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對旅遊合同履行構成障礙

不可抗力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遊合同糾紛案”為例,北京兩級法院均認為,2003年我國雖然出現“非典”病例,但疫情範圍很小,不足以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不能以當時“非典”疫情的出現作為免責解除旅遊合同的依據。

但十七年後的今天,我國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迅速,又適逢“春運”期間,雖然一些地區對人員進出有所限制(但主要已是在春節之後),人口流動仍很頻繁,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出現了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且數量不斷增加。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先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採取強制控制措施適當限制居民出行,眾多景點也相繼關閉;同時,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公民採取入境管控措施以防疫情蔓延全球。相比“非典”疫情,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範圍廣、傳染人數多,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形成嚴重危害,故本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對近期旅遊合同的履行構成障礙

三、旅遊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下情形,可以考慮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1.旅遊者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密切接觸者,需要治療或者採取醫學隔離或者觀察措施而無法履行旅遊合同的;2.疫情較重地區的旅遊者因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管制措施無法出行,旅遊合同無法履行的;3.醫生、護士、政府工作人員等因抗擊疫情需要而不能履行旅遊合同的;4.旅遊目的地因政府及相關部採取管制措施而無法前往的;5.部分國家因疫情原因限制中國公民簽證、入境而無法前往的;6.其他因疫情原因無法履行旅遊合同的。

旅遊法律法規對不可抗力免責有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疫情主張解除旅遊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遊合同解除後,除已經實際支出且不可退還的費用,餘款均應退還旅遊者。其中已經實際支出且不可退還的費用,主要包含國家有關部門下發通知前旅行社已經支付且無法退還的簽證費、住宿費、餐飲費、航空及其它交通費、景點門票等費用,原則上該等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承擔。

鑑於上述情況,本著對旅遊者高度負責的態度,中國旅行社協會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一則公開信,呼籲旅遊企業儘快出臺相關退改優惠措施,把中國遊客的損失降至最低。

大多數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紛紛響應行業協會號召,最大程度保護旅遊者權益,相繼推出不斷升級的退改保障措施,國內外酒店機票,消費者均可無損取消。[5]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亦多次下發通知決定一定時期內退票免收手續費。上述各方有力的措施極大的保護了旅遊者的權益。

四、結語

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且對大多數旅遊合同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得益於國家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及時有效的行政措施和建議,大多數旅遊者均能免於舉證全額獲得解除旅遊合同後的權益。當然,個案千差萬別,國內旅遊者個人直接預訂境外酒店機票等複雜情況的處理尚有爭議,且存在不同國家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必要時建議尋求律師專業法律幫助。

法舟律師將進一步追蹤疫情發展動態,有針對性的為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衷心感謝抗擊疫情的“逆行者們”,期待疫情早日結束!

注:

[1]本文討論的旅遊合同,僅指《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規定的包價旅遊合同,不包含旅行社為旅遊者代辦飛機票、火車票、酒店住宿費、簽證等服務的代辦旅遊合同,代辦旅遊合同實為委託合同。

[2]新京報“中國旅行社協會:全國旅行社團隊遊全部暫停”,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6707354280340905&wfr=spider&for=pc,最後訪問日期:2020年2月6日。

[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法律適用》2003年06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信息發佈欄目,來源:https://www.mct.gov.cn/whzx/whyw/202001/t20200126_850571.htm,最後訪問日期:2020年2月6日。

[5]新浪新聞“在線旅遊平臺延長退改保障政策具體操作看這裡”,來源:http://news.sina.com.cn/c/2020-02-04/doc-iimxxste8748122.shtml,最後訪問日期: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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