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不可抗力」可以減租免租了?

鑑於:

近來,朋友圈出現一大波律師發文討論這個話題,文章質量參差不齊,我也就發文扯幾句。

一、「不可抗力」部分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94、117、118條

《民法總則》第179、180條

二、「不可抗力」免的是什麼?

先看《民法總則》

根據第180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免的是「民事責任」。那麼什麼是「民事責任」?第179條羅列了11項。具體見文章末尾。

再看《合同法》

根據第117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免除的是責任,到底是什麼責任?117條位於《合同法》第七章,自然是「違約責任」。那麼什麼是「違約責任」?

見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重點來了

看到這裡,半吊子律師要開始高潮了:你看你看,無論是《民法總則》179條還是合同法107條都說了「繼續履行」是民事(違約)責任,既然免除民事(違約)責任,那就是免除了「繼續履行」,不就是無需繼續履行了,不就是免租金?!

「繼續履行」履行是反義詞是「無需履行」還是「暫停履行」?顯然是後者。

支付租金是民事義務,而不是民事責任。再回過頭看《民法總則》第180條,我們代入具體的情節,那麼就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民事義務,可以不承擔「繼續履行支付租金這一民事義務」的民事責任,也可以不承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民事責任。

換言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民事義務,可以「暫停履行」。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後如能夠履行還要繼續履行。有就是說,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債務人「現時履行」或者「即時履行」的責任,而不是免除了其「履行債務」的義務。

就合同而言,不可抗力對於違約責任的免除影響,關鍵在於其是否直接使得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以及不可抗力在違約損失中的參與度等因素,而不在於不可抗力本身是否實際發生。(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

不可抗力是否導致當事人被免除責任,應依具體情況而定。這裡的“免除責任”並非免除其履行義務,而僅指免除損害賠償、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三、結語

做個小結點一下題。此次疫情的發生以及相關行政措施的出臺,對不同的社會關係有不同的影響,當然可能是不可抗⼒,也可能是情勢變更,也可能屬於當事⼈應⾃⾏承擔的商業⻛險,不能一概而論。

看到很多律師粗暴地認為屬於「不可抗力」,是極不負責任的。

但是,從「不可抗力」的角度,我看不到「減免租金」的路徑。當然,並不是說不存在其他路徑,篇幅所限,就不展開。

最後,做一個假設,租客以「不可抗力」要求出租人免租,出租人以「不可抗力」要求銀行免息,銀行以「不可抗力」而不支付儲戶利息?

是不是很荒謬?

附相關條文,請拉到底,不然平臺不計入閱讀數量,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誰說「不可抗力」可以減租免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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