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肺炎疫情是否構成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政府抗擊“疫情”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依約履行的情況,疫情控制後將產生大量的民事合同糾紛!2003年非典過後,最高法並未將非典直接定義為“不可抗力”,“一刀切”難以避免不公平情況發生!還要根據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判定!


提醒:肺炎疫情是否構成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


一、2020“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定義為“不可抗力”?

定義: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我國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規定要件,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從而減輕或者免除相關一方當事人的相應的責任。


所謂不可抗力,通俗來講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通常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洪水等)和某些社會現象以及某些政府行為。由於它獨立於人類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因此各國法律都把它作為一項法定的免責事由。


2003我國爆發了“非典”疫情,政府部門因此加緊制定了《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其中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共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並規定了監測與預警制度、應急報告制度、信息公佈制度、應急處理制度等,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非典在醫學上作為一種烈性傳染病,對廣大人民生命健康、安危有重大危害,是人類前所未遇的,我國政府出臺上述條例,目的是力求在防治非典過程中,及時切斷傳染源和傳染途徑,力圖將非典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因此,概括地講,2020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非典疫情在法律上應都屬不可抗力,但是針對疫情持續的期間、地域、對所涉及行業影響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適用的情形相對而言也是不同的。


易言之,並不是任何主體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要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影響而定。事實上,疫情並不是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就不能被視為不要抗力,只有當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被視為不可抗力。


政府發文延期復工開業通知等文件均可作為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據!施工單位幾建設單位均有舉證責任,過程中收集證據十分重要,可以作為今後免責的主要法律依據


當然,對某一具體事實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要看該事件及其與之相關的各方面的具體事實,對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這裡必須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的合同對不可抗力有約定,並且該約定不違反我國法律,應從其約定。然而,在合同對不可抗力沒有約定、或者雖對不可抗力作了約定但並沒有提及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或者《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結合案情的具體事實,進行個案分析和作出具體認定。

一、施工單位在復工後要及時要業主發文說明!

由此造成的合同(工程)延期等違約,依法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作為合同一方有及時通知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同違約,建議公司向有關合同業主方(發包方)發出《合同(工程)延期告知函》。


參考格式如下:


關於抗擊新冠肺炎工期延誤(或者其他)事

某某公司:

根據貴我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某某合同》,我公司負責承建貴司某某工程。鑑於突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務院和某某省(工程所在地)政府均已發佈通知要求企事業單位延長春節假期,推遲復工。根據合同法有關不可抗力因素規定及各級政府要求,本公司抱歉地通知貴司,儘管本公司積極排除障礙,但為了遵守政府法令和保護貴我雙方員工健康,該工程將於春節後推遲復工。具體復工時間結合疫情發展及政府通知等因素,我公司另行與貴司協商確定,該工程工期及付款進度等依法相應順延,貴我雙方均不構成違約。

特此函告,順頌商祺!

(蓋章)

2020年2月10日


三、房地產延期交房不可抗力舉證

相應的開發商因為抗擊疫情,不能按期交房,也應該及時通知小業主,獲得理解!避免事情過後由此造成批量性的民事糾紛!


對一個項目延遲交房違約是否可以歸為不可抗力,一旦購房人告到法院,應當由開發商負舉證責任來證明“新冠肺炎疫情”對樓盤延遲交房確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開發商不能舉出充分證據,則法院會認定開發商違約不是不可抗力導致,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所以房地產企業在必要時候一定要及時通知購房業主,並且收集因疫情導致工期延誤實質性的證據,如政府公開通知延期復工、停工要求,疫情導致施工現場工人缺少原因,因疫情導致原材料短缺原因,施工現場發生實質疫情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