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人:今起在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需實名登記

今日起,在廣東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需實名登記。

2月9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聯合發佈《關於建立疫情防控期間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提出自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在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時實行登記報告制度。

广东人:今起在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需实名登记

線下零售藥店必須測體溫、登記。根據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做好信息登記,並填寫《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信息登記表》,每日及時報送至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醫療保障局。

網上購藥同樣需要登記。針對線上購藥,藥監局要求,互聯網藥品銷售第三方平臺,也應督促入駐的零售藥店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零售藥店遇到以下情況需立刻上報: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藥店發現購藥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勸導其做好個人防護及時到醫療機構就診,並向當地“三人工作小組”(由街道村委幹部、基層醫療機構、民警組成)報告。

(一)有發熱症狀的人員;

(二)14天內來粵的湖北或溫州人員;

(三)14天內曾到過湖北、溫州等疫情高發地的人員;

(四)與(二)(三)類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

針對上述規定,廣東省藥監局指出,各地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將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零售藥店,並加強對零售藥店的監督和指導,對不按規定執行的,應及時責令改正,並與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掛鉤,情節嚴重的,評定為嚴重失信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同時,各地市醫療保障局要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並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信息登記完整準確。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定點藥店,要及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該此通知僅適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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