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黃:銀行業為什麼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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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黃:銀行業為什麼要監管?

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後,分析、總結危機的原因,與歷次危機一樣,金融監管缺失是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根源已成為共識。

前些年美國市場上出現了各類住房貸款的公司,大量發放各式各樣次級貸款,卻沒有機構對這些推向市場的次級貸款及推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金融創新的最新成果大行其道時,同樣沒有專業機構對這些產品的風險和對金融體系的影響進行認真評估,大量衍生產品長期處於場外交易狀態,沒有哪個機構能夠對這些產品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統計評價。

以對沖基金為代表的各類投資基金都以為客戶保密為由,一直處於黑箱運行狀態,儘管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已經非常重大,即使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公司的破產,也沒有能讓美國人採取嚴格監管的措施;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成立了大量的SIV、conduit 等特色機構開展各類交易,交易量甚至超過了表內業務,卻長期遊離於資本約束之外。所有這些都說明,即使在監管體系相對完善的美國,監管的漏洞仍然處處可見。

金融危機之後,加強金融監管的呼聲非常強烈。事實上,

一個有效的、穩健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在危機後要立即採取亡羊補牢的措施,而且這也是銀行自身實現內生性穩定發展的客觀需要,監管是締造銀行百年老店的基本環境和基本條件。

銀行業必須要有監管

銀行業是否需要有監管?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直至今天,人們也沒有形成共識,還存在比較大的分歧,對這個問題的認識直接決定了監管體系的建設。強調監管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外部性理論。在經濟學中,一個市場主體的行為會對其他市場主體產生各種各樣的影響,這種影響被稱為外部性。化工廠在生產的同時有汙水的排放,鋼鐵企業在鍊鋼的同時有廢氣的排放,鋼琴家練鋼琴時周圍的鄰居可能會欣賞到美妙的音樂,公路的修建方便了行人的出行,這些影響都是外部性的。在這些外部性中間,有產生正面的、別人願意接受的積極影響,這些影響就是正外部性;有負面的、別人不願意接受的消極影響,這些影響就是負外部性。

對正外部性一般是不需要管理的,因而人們關注的往往是負外部性。

如何解決外部性,制度經濟學派認為有兩個途徑:一個是界定產權,著名的科斯定律認為可以通過產權結構的界定與明晰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讓產生外部性的企業為負外部性買單,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達到帕累托最優;另一個是管制,通過政府管制或者徵稅的方式減小或者消滅外部性。如果銀行破產,往往帶來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比如大量的存款人利益受損,生活不正常,社會不穩定,別的健康的銀行可能受到擠兌,進而導致金融體系的失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破產後,正常借款企業的生產運營會進一步受到影響,從而對整個經濟甚至社會的穩定性產生影響。可見,銀行破產的負外部性特徵非常明顯,而這種外部性不可能通過明晰產權來解決,可行的方案是管制,減少或者避免銀行的破產。

第二,信息不對稱理論。銀行的資金來自兩個部分,存款人和股東。其中存款人的資金佔絕大部分,存款人把資金存入銀行,銀行把這些資金用於貸款或者投資,構成了一種委託代理的關係。在這個過程中,存款人和銀行之間所掌握的對資金使用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銀行是否履行受託責任,盡職盡責地用好資金,需要科學合理的機制設計。一般而言,存款人相對弱小,且存在搭便車的心理,靠存款人監督銀行的可行性很低,這就需要代表存款人利益的機構參與銀行的公司治理,減小道德風險。

政府承擔監督的職責就是其中的一種制度安排。

第三,公共物品理論。銀行在經濟金融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承擔很多公共服務。比如,銀行承擔著保障支付、結算體系正常運轉的職能;銀行承擔著貨幣創造職能;銀行承擔著社會財富的保管職能,所有這些職能又都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公共物品。

在經濟學研究中,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銀行提供了這麼多的公共服務,客觀上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金融機構在開展金融服務時,需要有獨立於金融機構的要素對其進行管理,尤其是在中國轉軌時期,體制機制存在缺陷,法律制度不健全,更需要設計相應的監管機制。

上面的這些理論都從一定側面給出了銀行需要監管的原因,其中外部性從銀行的功能應用上給出監管理由,信息不對稱理論從本質上揭示了銀行需要監管的原因,公共產品理論則強調了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政府監管提出質疑的理由同樣不容忽視,比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兩個:

第一,公權力有可能被濫用。政府監管需要一定的機構來實施,這些機構的決策容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嚴重影響,而政府監管給利益集團謀取利益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和機會。第二,政府缺乏能力完成監管工作。從一次又一次發生的金融危機就說明了這一點。這兩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都沒有從正面回答是否需要監管的問題,只是強調了在監管過程中如何實現目標、如何防範監管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加強銀行監管在當今經濟體系中還是非常必要的,監管的價值在於行動和促進,而不是杜絕銀行破產事件的發生。

監管的價值在於行動和促進,而不是杜絕銀行破產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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