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2064 證券簡稱:華峰氨綸 公告編號:2020-005

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屆董事會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知於2020年2月4日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專人送達方式發出,會議於2020年2月9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9人,實到9人,由公司董事長楊從登先生召集並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會議形成如下決議:

一、會議以9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鑑於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相關工作已完成,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經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同意對《公司章程》中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原: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298159221元。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4298159221股,全部為普通股。

修訂後為: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633519221元。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4633519221股,全部為普通股。

修訂後的《公司章程》刊登於2020年2月11日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二、會議以9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董事會同意公司修訂《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修訂後的《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刊登於2020年2月11日的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三、會議以9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議案》;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同意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與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及上述銀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關於簽署相關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具體詳見2020年2月11日《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四、會議以9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議案》;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同意全資子公司浙江華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峰新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與華峰新材、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關於簽署相關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具體詳見2020年2月11日《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10日

證券代碼:002064 證券簡稱:華峰氨綸 公告編號:2020-006

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相關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峰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2138號)》核准,公司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200,000萬元(以下簡稱“本次發行”)。

本次發行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35,36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5.43元,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為1,821,004,800.00元,扣除主承銷商發行與承銷費用含稅金額後,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1,806,004,800.00元,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賬。

上述募集資金情況已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出具了《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20]第ZF10004號。

二、募集資金專戶開立及協議簽署情況

為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及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華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峰新材”)與獨立財務顧問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實施專戶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華峰新材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具體情況如下: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範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03281029000236675,截止2020年1月10日,專戶餘額為1,806,004,800元。該專戶僅用於甲方支付甲方向華峰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以下簡稱“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機構費用、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補充浙江華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應於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淨額的5%之間確定)的,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財務顧問主辦人聯繫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一個自然年度中累計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如發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權向乙方發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支付第三次違約時專戶餘額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期間自丙方催要通知送達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關文件之日終止)。

(九)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由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發生後十個工作日內未能協商解決的,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規定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2020年12月31日)後失效。

四、《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浙江華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工商銀行瑞安支行 (以下簡稱“丙方”)

丁方: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以下簡稱“丁方”)

為規範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的規定,甲、乙、丙、丁四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03281029000236702,截止2020年1月15日,專戶餘額為 0 元。該專戶僅用於乙方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丁方作為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乙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丁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對乙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複印乙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丙方應於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上月對賬單,並抄送丁方。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淨額的5%之間確定)的,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丁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財務顧問主辦人聯繫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丙方一個自然年度中累計三次未及時向丁方出具對賬單,或未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如發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權向丙方發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支付第三次違約時專戶餘額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期間自丁方催要通知送達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具相關文件之日終止)。

(九)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由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發生後十個工作日內未能協商解決的,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規定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丁方督導期結束(2020年12月31日)後失效。

五、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2、《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3、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20]第ZF10004號《驗資報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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