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把查封的財產變賣了,沒有其他財產,怎麼辦

查封的基本解釋是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是司法機關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結合法條和實際,分析當事人的救濟方式。

一,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說明已經對該財產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該財產屬於查封財產。對於該查封裁定,除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外,在強制執行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任何人都要尊重,當事人更要遵守。協助執行單位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除責令其履行外,可以對其罰款。

被執行人把查封的財產變賣了,沒有其他財產,怎麼辦


二、被執行人將查封的財產予以變賣,屬於妨害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罰款,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只要沒履行完義務,執行不會完畢,仍會繼續對其採取執行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押、劃撥、限高及失信等。直到履行完畢為止。

被執行人把查封的財產變賣了,沒有其他財產,怎麼辦


三、如果買受人知道該財產已被查封,而依然買賣,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行為,並返還該財產,或者支付該財產的對價。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對買受人予以拘留、罰款,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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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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