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執行勞動法,會有什麼嚴重後果?

嘴角笑笑的


你好,我是一名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你的這個問題很寬泛,企業不執行勞動法會有很多嚴重的後果。


根據執業經歷,整理個人認為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違返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會導致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在聘用相關人員時,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收取財物的。可能會被處罰。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入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3、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以及經濟補償金的。可能會被責令限期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倍給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缺乏必備條款或者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文本。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對勞動者造成損害,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下列要素: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假的時間;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的繳納;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的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用人單位招錄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如果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用戶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訂立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因為單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益的。可能會被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會被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令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造成嚴重損害的。

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可能要向勞動者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9、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證明。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且應該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用人單位如果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可能會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會被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除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社保徵收部門還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用人單位相應的財產拍賣所得,抵繳所欠的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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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看了大家的回答,我覺得很尷尬,因為我就是在這個相關部門工作的。

首先,我得承認大家說的有一部分是客觀存在的,比如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監督執行上確實不盡如人意,這個問題不逃避不掩飾,但是隨著老百姓法律意識的加強,很多人已經開始重視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了。

其次,勞動者在受到勞動侵權的時候,確實很弱勢,現在一般拖欠工資的情況基本能夠得到解決,但是至於社保方面的違法行為,國家部門還沒有能力進行監督檢查,經濟要發展地方保護又比較嚴重,政府職能部門的壓力也很大,現在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情況,只能是讓老百姓保留好相關證據,待有糾紛走司法程序的時候贏面更大一些。

最後,企業如果存在違法行為,其實是有很大影響的,比如說企業法人如果想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首先得有相關職能部門開具的未違法證明才行;另外企業給職工繳納社保要比那些拖欠的企業信譽好,工人也更願意長久工作。


就是說說說


企業不執行《勞動法》,理應承擔違法的法律後果。

在現實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在十分普遍,這就需要勞動者同企業違法行為作鬥爭。以此維護法律尊嚴。

能夠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唯有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而一些國有企業特別是私企視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於不顧,為了一已私利肆意踐踏勞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什麼外資企業能夠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國內企業就做不到呢?因為外企法律意識強素質高,不管到那裡都守規矩。

國家的法律就是一個國家的王法,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這是一個企業起碼的素質。對於違法企業國家應加大打擊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使其不敢違法不能違法,象外資一樣自覺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幸福囤


為什麼企業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調解都不一定有用,有的老賴法院判決照樣不執行。

在解決這類問題的時候,對員工來說,最好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投訴,等監察來調解,調解不成,就申請仲裁,最好到此為止,要去法院立案,那是很麻煩的。

以下資料供參考。

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是違法行為。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大魚愛吃小橙子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用人單位職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例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按時發放工資,支付加班費,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等。

但是,規定畢竟是規定,勞動者畢竟屬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明目張膽的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也很常見。當然,用人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而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在《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也有相應的規定。

例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未按時支付工資的滯納金;未依法履行職責而主管部門予以的處罰,罰款或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葉律師


企業不執行勞動法的結果,大致上有以下五種結果:

1)企業違反勞動法,私自扣押員工的身份證或者收取員工的押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四條規定:只要訴訟到由當地勞動檢查部門,他們會責令限期退還員工本人,而且針對企業的違法事實會處於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當然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企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條規,應當在員工上班之日起的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按照上班之日起計算應當向該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長不超過一年。

3)企業違反試用期規定的法律條款以及企業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拒不支付勞動補償金的:員工投訴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以後,勞動監察大隊會按照《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的第三十條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將會對涉事企業處以2000元以上到20000元以下的罰款。

4)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要求改正並罰款。性質嚴重數額較大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移交給司法機關,由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其企業資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前四項違法事實,如果企業不執行勞動監察部門的 行政處罰,並造成多起案例事實,由勞動監察部門移交給人民法院,限制其法人高消費,例如不能坐飛機,查封企業賬戶等手段。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希望大家在閱讀後關注或點贊,以示鼓勵!聊聊職場的那點事,如果你有企業管理中的任何問題和疑問,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麻紅衛


任何個人或者團體想把自己的隊伍擴大或者做強,必須註冊公司,才擁有更多的權利來操作公司,在此我建議,工商註冊的和人社局合併,只要涉及到個人僱傭或者公司用工。只要是勞務的關係的。全部實名制,全部得在人社和工商的面前簽訂合同,如果拖欠工資,不交社保,公司或者個人,直接行政處理。任何企業和個人想要發展,第一是公司必須走正的方向,第二工資是工人的基本。如果拖欠100,政府對企業罰款10000,然後工人工資以10倍計算。而且工資必須經過工會和銀行監管。這樣做的話,我們國家一年的稅收可以多收十萬億,富強民主和諧會更進一個歷史性里程碑。


農村王二


樓主的這個問題太大了,如果詳細講起來,可以寫成一本書,至少也是一部中篇小說!


何為勞動法?

勞動法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狹義的勞動法就是指全國人大於1994年7月5日製定,1995年1月1日施行,並經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兩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共分為13章、107條。

而廣義的勞動法應該是指和勞動用工相關的所有的法律法規,除了《勞動法》之外,還包括全國人大頒佈的法律,如《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人社部(包含原勞動部)等部委頒佈的部門規章及文件,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集體合同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佈的四個司法解釋。

樓主此處所說的勞動法,應該指的是廣義的勞動法。

違反勞動法的後果

企業如果違反了勞動法,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大致來說,可能有三種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所謂行政責任是指企業因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行政法上的不利後果。主要

是指由勞動行政部門、公安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勞動者實施的行政制裁。

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查封、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拘留、罰款、停業整頓等。

例如:企業剋扣工資,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企業立即支付;企業違規收取押金,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企業立即退還;企業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企業處以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僱傭未滿16週歲的童工,每僱傭1人,每使用1個月,處以5000元的罰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企業違反勞動法需要承擔的責任絕大多數情況民事責任。

所謂民事責任是指企業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了勞動者的民事權利而應承擔的停止侵害和進行補償的法律責任。

其主要形式有:賠償損失、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補發工資、補繳社保費、強制繼續履行合同、停止侵權行為、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等。

例如:企業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或是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企業拖欠工資,應該立即補發工資;企業欠繳社保費用,應該立即補繳社保費用等。

3、刑事責任

因違反勞動法而導致刑事責任雖然比較少見,但也絕對不能忽視,前些年爆發的山西黑磚窯、黑煤窯,最後相關責任人都承擔了刑事責任。

所謂刑事責任,是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嚴重後果,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勞動法律法規責任形式中處罰最為嚴厲的一種。

違反勞動法的犯罪行為主要有:

(1)、是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禁止使用童工、保護勞動者民主權利和人身自由、維護勞動監察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2)、惡意欠薪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有明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後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企業來說,遵紀守法是最起碼的底線,賺自己該賺的錢,才能做的安心!


老朱擁有20餘年的管理實操經驗,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您!




老朱談勞動用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勞動法》中的當事人,雙方都應尊守。為什麼出現勞務糾紛?四個方面都沒重視《勞動法》的尊嚴。《勞動法》1994年就出臺了,為什麼現在還沒重視?

第一方面:《勞動法》是勞動中容易產生矛盾的預決規定的,不是矛盾出現過後才制定《勞動法》。它涉及勞動主管部門的行政責任,也涉及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同時也涉及勞動者應尊守的勞動規章制度和權利、義務。

第二方面:既然設立了勞動行政部門,就應該對本轄區內的勞動關係進行研究調查,容易出現的問題作出預見教育宣傳,這是本職工作,坐在辦公室等人來“敲鐘”,此不是領導作風,是官僚作風。

第三方面:用人單位,員工都稱老闆。在用人之前,老闆的意識形態要擺正,勞動者是先勞動,老闆後才付工資,這是起碼的規矩。

老闆在招工之前,必須要有條件,要把雙方的權利、義務闡明清楚,

不要矛盾出現過後再扯皮,一是傷和氣,二是觸犯《勞動法》。不按《勞動法》用人,一千個理由都是錯。

第四方面:勞動者本是處於弱勢地位,要學會保護自己,如何保護呢?在幹活之前,先說後不亂,要有書面勞動協議。自前出現的勞務糾紛多是沒有“勞動合同”,這就給用人單位有可乘之機。訂“合同”應該由老闆起草《合同》樣本,勞動者審視過後,其中的內容一定要合法,非法的不能簽字,或者另找老闆。

另一方面告訴勞動者:不管在任何地方打工,首先要學習《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要當法盲的勞動者。

————關於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1.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付員工雙倍工資;

2.不按時足額髮放工資或者拖欠工資的,要付員工工資總額50%的賠償金;

3.加班不給加班費的,除補發加班費外,也要付賠償金;

4.惡意拖欠工資的,有牢獄之災;

5.要付員工各種各項補貼金……;

6.長期失信人員,要上“黑名單”;

7.老闆應付金額以《勞動仲裁書》為準。

——我說個公道話:上面的都是法律程序。不得已才這樣做!

真正快速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糾紛(工資)問題,只要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人一句話,不要半天,就可以解決。勞動者去走法律程序,成本是勞動者受不了。俗話說: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Duxiangli


企業不執行勞動法,有利有弊。勞動仲裁一直處於不舉不究的狀態,所以就會出現很多類似"為什麼京東不執行勞動法,但是沒人查"等類似的疑問。

確實,有許多企業在勞動法方並不完全合法。比如按照標準工作時間,平均每週工作時長不超44小時。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按照上述法律,那無疑華為,騰訊,小米,京東或者說絕大部分技術人員的工作時間都超過了。但是如果不這樣,中國能在短時間內追上美國麼?能在別人制裁華為的時候,拿出鴻蒙系統麼?能在5G技術上領先世界麼?能做出讓發達國家歎為觀止的支付系統麼?每個時代的發展,必然要有一些犧牲,但是後人可以享受福廕。

再說弊端,正是因為不舉不究,使許多無良企業家可以鑽空子,壓榨勞動者。這部分更多的是出現再體力勞動者,或經濟欠發達地區。因為員工自身保護意識薄弱,普法工作沒有做到位。這一部分才是勞動法更應該去管理的地方。

再比如今年3月份左右,在中國人民最高法院的官網上,對於勞動仲裁的解釋是這樣的:"《規劃》進一步提出了“找準利益平衡點”,也即在勞動者利益和企業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這一勞動關係協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簡稱規劃),如果真的嚴格執行勞動法,中國的中小企業要死一大半。也就是說,為了國家經濟的穩定,為了保證年GDP增速保持8%,勞動法也沒法真正意義上的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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